澳門回歸已經18年,但很多基本法的要求其實並未執行,例如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立,至今仍在立法階段。另外,基本法已訂明澳門需就國際勞工公約展開本地立法,工會法立法理應是必須,但在立法會由商界議員主導的情況下,工會法先後九次由不同人士提交,皆在商界議員的強烈反對下被否決。工會法引起商界很大戒心,但其實內地早在1950年立國之初已經設立工會法,香港與台灣也已有工會法,反觀澳門當局面對各方壓力,只能以拖延的手段來面對。當局計劃以第三方調研來探討工會法的立法條件,但單是招標已超過一年,而研究更是需時兩年,明顯地屆時特區政府已經換屆,順利地將這個政治難題交給下一任特首。澳門經濟騰飛至今,勞資糾紛亦隨之而暴增,最近亦發生博企員工的維權事件。澳門沒有工會法這個框架,勞資雙方不可能平等地協商,對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是相當不利。
基本法要求下仍九度被否拒
澳門作為行政主導地區,絕大部分法律是由行政當局向立法會提案,再由立法會審議,立法議員雖然也有提案權,但過去甚小使用,而且很多範疇須要行政長官同意授權才能提交。在過去為數不多由議員提交的提案中,以工會法最具爭議性,由2005年至2017年之間,立法會共九次否拒由議員提案的工會法,原因不約而同是商界議員的反對,而政府又以社會沒有共識為由沒有主動提案,導致這個重要的法律一直缺位。
這十多年間,澳門經濟經歴了賭場開放、經濟起飛、邁向高峰、調整下滑與谷底回升,每一個階段商界議員皆以當下不是立法的最好時機來回應,就是沒有說明何謂立法適當時機。商界反對工會法的原因不外乎是擔憂勞方以此作為生事的工具,用以威脅資方的利益,勞資關係會因此傾向勞方。商界這方面的憂慮眾所周知,但並不一定是合理。
官委議員全投反對票反映政府意向
設立工會法既是中央政府在立基本法時的要求,為何18年來特區政府也冷淡對待,甚至沒有諮詢民意,而議員自身九次提案也被否拒,主要原因是立法會以至整個澳門政界也是由商界所主導。然而大家也清楚明白,基本法保障組織、參加工會和罷工權利的憲制權利,中國亦簽署國際勞動公約時的要求,到今屆立法會,情況明顯出現了些微轉變。
今屆立法會就職後,議員高天賜第一時間再度提交工會法,雖然最終以12票贊成,15票反對,2票棄權不獲通過,但經已是九次當中最為接近的一次。整個審議過程,8個發言的議員當中,只有一位是反對,其餘七人也是支持法案。如果只以較具民意代表性的直選議員計算,更是10票贊成、2票反對、1票棄權、1票缺席。今屆立法會商界議員的數目減少,這一次審議也沒有了強調反對立法的立場,但一眾默不作聲的官委議員全投反對票,多少也反映出政府的真正意向。
中央重視工會法兩岸四地獨欠澳門
內地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對勞動關係十分重視,早在1950年新中國立國之初,已經設立工會法,開宗明義是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建設事業中的作用。內地視工會法為建設社會的作用,而非破壞社會和諧的東西,且回顧內地70年的發展歴史,勞資雙方的關係一直和諧,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內地的快速發展中更起著重要作用,而香港的工聯會亦是建制派的主要力量。
澳門近年勞資糾紛個案不少,每每需要靠政治力量來解決,面對很多合法不合理的勞動問題、提升僱員薪酬福利談判時,沒有集體談判權便難以爭取僱員的福利,因此勞方只能以遞信、示威遊行,以至更加激烈的行為爭取,這類示威遊行是過去十多年社運的主流,不單不利社會和諧,對相關企業的聲譽也有一定受損。有博企在新場開幕前夕突然押後日期,是否與被指發放員工花紅不均而引起的示威有關,就不得而知。
外判研究需時兩年匪而所思
面對基本法的憲制責任與民間壓力,政府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於16年將工會法的立法調研外判,一年多以後才判標結果,但研究工會法的內容就不得而知,是否包括組織工會、參加工會、工會活動、集體談判,以至罷工行動的具體範圍也是未知之數,缺乏任何一項也是不完整,假如沒有集體談判權,將來的工會法也只會是虛有其名。
特首換人在即,一切容易變得政治化。在工會法的兩難局面,過去政府只能夠以拖延的方法處理,到現在則拋出「研究」來回應社會對工會法的立法訴求,但調研需時近兩年,時間之長並不合理,也明顯有政治考量。兩年後特區政府已經換屆,特首亦必然換人,這個政治難題也只能由下一任特首來面對,屆時更有可能一切推倒重來。
作者:蔡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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