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案,建議旅客在攜帶超過12萬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須使用紅色申報通道,離境時若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申報,否則罰款相當於超出必須申報規定金額的1%至5%,由一千元至五十萬元。申報制度名義上是要配合反洗黑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國際規定,更有理由相信是要防止內地貪官利用澳門清洗黑錢與豪賭,但從澳門實際情況而論,執行有關措施存在困難,且來澳賭錢,實在不需要攜帶大量現金。
申報制度成效存疑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現在討論攜帶現款出入境申報制度,有關細則性審議已到最後階段,法案建議今年11月1日起生效。申報制度名義上是要配合反洗黑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國際規定,但相信主要為配合中央的反貪倡廉政策,防止內地貪官利用澳門洗黑錢與豪賭。特區配合中央政策理所當然,但從實質操作上則會對旅客與本澳市民做成不便,這項措施還有可能與基本法有所抵觸,而且成效真的存疑。
這項攜帶現款出入境申報制度特顯了一個思考問題,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中寫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另外,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要求旅客申報現金數量是否等同於限制現金流動,會否影響澳門作為自由港的地位,值得社會大眾討論。
億計賭博無需現金
再者,澳門這個彈丸之地每年迎來接近三千萬人次的旅客,各入境口岸現時已經相關飽和,拱北口岸大樓需要擴建舒緩,要求旅客申報超額現金,除了對旅客做成不便外,單是抽查旅客已經是有困難,會對現時相當飽和的出入境百上加斤,但假如抽查不足,法案又形同虛設。
更重要的是,對堵塞內地貪官來澳洗黑錢或豪賭,這措施在實務上根本效益不彰。
大豪客在澳門賭場賭錢,實際上無需攜帶大筆金錢過境。試問,過去農行前副行長楊琨在澳門輸了30億元,上海東鼎投資集團董事長邵東明亦在澳門欠下十億元賭債,難道這些也是現金,答案當然不是。
作者:鄭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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