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修訂
助推進「一國兩制」發展
閱讀量: 1,931
出版: 2016-12-06 18:23
更新: 2016-12-06 22:23

c1-1

轉眼明年又是四年一度的立法會選舉。過去兩屆的選舉前政府都會總結和檢討過去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對立法會選舉法作出修訂,今次也不例外。在總結上一屆立法會選舉情況,並參考了立法會選管會的工作總結報告、廉政公署和檢察院的意見及建議,及向公眾作出諮詢後,當局今年再修訂了立法會選舉法並於早前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案四大部分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修訂案主要包括四部分主要內容:
一、完善競選活動規範;
二、加強打擊選舉不法行為;
三、改善選舉機關工作;
四、完善議員的參選要件及關於不得兼任的規定。

有聲音指法案不過是換湯不換藥,沒有必要,但筆者認為非也。澳門正處於博彩業增幅收窄的新常態下,經濟、社會、民生等問題必然亦相應發生變化,這個時候更需要謹慎處理政制發展問題,為明年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營造更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的環境。

在過去的立法會選舉中,賄選事件從未中斷,近幾年在廉署的打擊下,確實少了些明目張膽的賄選活動,但同時亦「偽裝」隱藏得更好。例如澳門社團明目眾多,一些參選人往往身兼多個社團職務,而以社團名義開展的活動難以與競選宣傳活動作區分,利用該管道偷步宣傳、打「擦邊球」等不規則宣傳的情況甚多;特別是一到選舉宣傳期間,一些支持某位候選人的社團或候選人為架構人員的社團,就會舉辦很多活動,包括請飲請食,派發小禮物等。針對這些情況,是次修訂案都考慮其中,加入多重措施相互關聯配合解決。

賄選行為變相合理「漂白」

對於修訂案中新引入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當中新增規定,凡於選舉日前第十五日至選舉日,於特區以內或以外舉辦任何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發放津貼及禮物等活動的某些法人必須申報。有意見質疑此舉變相將賄選行為合理「漂白」。

選票不是一餐飯可換

不過政府亦回應若這些社團所申報的競選活動涉及違規,亦須承擔法律責任;而且當局會將候選人所申報的活動公開,讓社會監督。而且筆者相信,澳門選民的選票,不是「臨時抱佛腳」的一餐飯可以換來,其實不少社團常年服務會員,相信是平日的堅持付出才能換來信任與支持。

此外,修訂案新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的制度、使選舉法適用於境外作出的事實,都說明當局因應社會變化,不斷完善本澳選舉法律、優化選舉環境、提高選舉品質,推動澳門政制發展。

政府取消統一印製政綱或利財源雄厚隊伍

當然,法案亦還有可探討的空間。例如,15天的宣傳期對於參選的新面孔會否不足,新舊參選人之間是否存在不公平;過去有市民反映選舉宣傳期間街頭集會或宣傳車廣播聲浪過大擾民,是否應作出相關限制;網絡偷步宣傳及網絡抹黑問題應對不足;修訂案中涉及間選的部分較少,如何增加間接選舉的競爭性推動本澳民主發展亦不容忽視。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科技發達,但仍有相當較年長選民依賴傳統方式接收資訊,政府取消統一印製並寄送政綱合訂本後,各組別只能自己製作分派各自政綱,有可能間接加大財源雄厚者的優勢。

但總體來說,是次修訂案有助保持澳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維護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推進「一國兩制」發展,為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但一個法律再好,都必須透過執行才能實現,如何一視同仁公平執法才最關鍵,大家明年拭目以待。

專欄作者:鄭偉業

c1-3

c1-4%e7%b4%b0%e5%9c%96

留言

avatar
500

最新出版週報

線上閱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