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今日刊登公報,修改開展取得經濟房屋獨立單位的一般性申請公告之部份內容,並公佈延長申請期至4月27日,補交文件期則延長至5月25日。
為了簡化申請手續,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時,無須附同不動產估價報告及放棄申請書,另外,附同的財務報告,亦無須由會計師簽署。除上述內容外,申請人仍須按照2019年11月27日第4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房屋局公告,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經屋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時,只須附同持有不動產的證明文件,不須提交不動產估價報告。倘申請人屬商業企業主只需提交載明:銷售收入及/或勞務收益;費用及成本;計稅前之損益;其他收益的財務報告,不須交由會計師簽署。另外,曾參加2013期多戶型經屋申請的家團或個人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時,無須附同放棄該期申請。
為減少人群聚集和疾病傳播的風險,有意申請之人士在遞交申請前應透過網上預約(https://booking.ihm.gov.mo),申請時亦須配戴口罩,以及遞交健康聲明書。
經濟房屋申請專題網頁(http://www.ihm.gov.mo/zh/heapplication)設有網上查詢服務,市民亦可選擇電郵(he_application@ihm.gov.mo)或致電2859 4875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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