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司法合作遙遙無期 新一屆澳府會認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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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4-08-14 10:11
更新: 2024-08-17 10:01

2016年6月,在沒有預先向社會解釋原因前,第四屆澳府表示已主動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下稱「法案」)。本屆澳府沒有對法案作出任何跟進或處理,令人失望。8月11日,行政長官選委會選委已被選出。10月13日,選委將選出新一屆行政長官候任人。澳府不跟進/不處理法案的後果是被澳門終審法院定罪的罪犯,只要身處海外,不進入澳門,就不用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海外消遙快活。足足8年,法案沒有任何進展,社會失望。澳府遲遲不提交新法案,判決不能有效執行,正義不能伸張,澳門作為法治社會的形象只會被削弱。

司法協助對多方有利 將罪犯逃犯繩之於法

澳門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控辯雙方皆可就判決上訴(上訴結果可能是加刑,減刑等結果)。但在澳門終院作出終審判決後,控辯雙方必須尊重及接受終院的終極判決,這就是法治﹗判決是否可以有效執行,就須看被告是否在澳門。被告甲(已被終院定罪)但不在澳,甲身在外地城市A,就只能看澳門和A是否已簽署《司法協助及執行協議》(下稱「協議」)。在沒有協議下,甲終生留在A而不到澳門,澳門法院及澳府就沒有任何辦法,甲可以一直消遙法外!

筆者先不說外國地方,澳府和內地或香港未能簽署協議,社會對澳府當然失望。香港和澳門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實施「普通法」,澳門和內地實施「大陸法」,三方的法律制度雖然不同,但只要三方願意簽署協議,協議一定可以簽署。今年是澳門回歸祖國25周年的日子。25年,澳門仍沒有和香港簽署協議,被定罪的人在香港生活富裕,是法治的笑話。

澳門實行「一國兩制」,除外交及國防事務由中央管轄外,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澳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下,澳門可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署協議。澳門,內地和香港的關係十分密切及往來頻繁,澳門須首先和內地和香港簽署協議,確保已被定罪人不會利用法律的空白,逃避法律的制裁。

現時實際情況是,雖然內地和澳門(香港)沒有簽署協議,但若嫌犯在澳門(香港)涉嫌犯罪逃到內地,內地公安部門會全力協助捉拿嫌犯。捉拿嫌犯後,內地公安部門會在內地和澳門(香港)的邊境將嫌犯移交澳門(香港)警方處理。上述處理方法是在沒有協議下的「可行」方法,但不是最佳方法。最佳(合法)方法是三方簽署協議,雙方根據協議執行法律,有法可依,做法及程序完全滿足各自的法律要求及保障各方權益,包括嫌犯的權利。

制定法案的內容,有若干重要原則須遵從。一,嫌犯所犯的罪行在兩地都是罪行,如殺人、行賄、強姦等。若罪行在被要求方一地不是罪行,被要求方不能將嫌犯送回要求方。二,無罪推定、疑點利益歸嫌犯、公平公開審訊、上訴權等基本法律精神及原則都必須寫入協議內。三,追溯期的設立。若罪行在一地的追溯期是10年,逾10年後,就不能向另一方要求移交嫌犯。四,送回已被定罪的人士。B的最高法院已將乙定罪,並確定乙在C,B可要求C協助將乙送回B接受法律的制裁。五,死刑。澳門沒有死刑,若要求方有死刑的處罰,澳門就不會將嫌犯移交給要求方,除非要求方明確不會判處或執行死刑。

上述只是制定法案的部份基本原則,筆者期望第六屆澳府在任期內完成法案及提交立法會審議(當然前提是須和內地和香港商討法案內容)。推出法案的草稿前,澳府須向社會作公開諮詢,集思廣益,務求法案的內容更好更周全,做到保障各方權益及符合法律的精神及要求。法案一天未完成,我們只會見到已被定罪的人在澳門境外風流快活(享受富人的生活)。被定罪人只要不進入澳門,被定罪人就不用接受法律制裁,公平公義嗎?

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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