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吳國昌
中央政府批准澳門特區的整個填海新城面積三百五十公頃,指定用於回應澳門居民的房屋需要。本人建議在法制上建立填海新城住宅限購制度作為落實利用新城土地資源保障澳門居民安居置業的政策,簡稱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經過反覆辯論,前任行政長官終於丟開了以為澳人澳地會搶去公共房屋用地的誤判,答應把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交給政策研究暨區域發展局研究。本人一再質詢查問,特區政府政策研究暨區域發展局在今年三月底在立法會回應口頭質詢,證實去年九月相關問卷調查未有準確聚焦研究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並且透露擔心澳人澳地議題抵觸基本法所確定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又藉口問卷調查顯示未具迫切性,聲稱現階段不具備條件進行公開諮詢。本人要求立即糾正這些錯誤判斷。
新城區住宅限購制度是針對整個填海新城地域內屬於第6/99/M號法律第一條(a)項所指用途的都市房地產,設定針對民法典第402條第一款所指取得物權的例外條件,規定除澳門特區政府外只准由核實在新城填海內未有住宅單位的澳門居民取得一個住宅單位的物權。因此,根本不涉土地所有權,跟基本法所確定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完全沒有抵觸。倘有主觀想象「澳人澳地」」一詞親切艷麗,挑逗出宦海迷情,狂想抵觸,則不妨選用「新城住宅澳人限購制度」」一詞。
必須重申,在法制上建立填海新城住宅限購制度是配合中央政府批准填海新城用於回應澳人居住需要的初衷,在適當時空把佔澳門特區約五分之一住宅單位的土地落實炒分途以利本地人安居置業的長效機制。離開了作為具體地域設定的填海新城,一般性地抽象檢討澳人澳地只會把問題複雜化,失掉政策焦點糾纏於抽象的利弊想象,只會延誤施政。聚焦於當下填海新城實行新城住宅澳人限購制度,方可掌推掌最適切的施政時空。
當下及早籌備立法的迫切性在於尊重自由經濟私有產權,要在確保在不損害任何原有私人業權之下事先設定限購條件,利用佔特區五分之一住宅量的土地作炒住分途的緩衝區,既不妨礙在其餘地域的物業投資增值,又有適當規模的緩衝區作為助本地人安居置業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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