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部份立法會議員提案的《工會法》,經過多次的嘗試,由於都得不到立法會會內過半數議員的支持,未能成功提案「過關」,更不用說立法。上屆政府曾表示社會對《工會法》立法未有共識,要先多研究多分析《工會法》對社會的整體影響,才能決定如何走下一步。今屆政府一改上屆政府的態度,經財司日前表示現在是時候推動《工會法》立法,政府將主動提出法案,並會作公開諮詢,凝聚社會共識。《基本法》第27條保障澳門居民享有多項自由,當中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現在政府主動承擔責任,落實立法工作保障上述權利是正確的做法。
落實基本法給予居民權利
工會法須保障居民權益
在資本主義下,僱主的議價能力一般高於僱員,為了預防不規則及不公平的行為,亦為了保障僱員的基本權益,不同政府會因應情況制定《勞動權益法》、《勞工法》等法律平衡及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而當中可能包括制定《工會法》。澳門是資本主義社會,商業行為十分普遍,但保障僱員權益的法律不多,只有《勞動關係法》、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等。《基本法》第27條保障澳門居民享有多項自由,當中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現在政府表示會主動推動《工會法》的立法工作,是落實保障澳門居民依法享有權益的正確做法。
政府表示《工會法》的法案內容會向外公開諮詢,期望社會各界踴躍發表意見,凝聚社會共識。筆者對立法方向提出以下意見:一、《工會法》須明確及清楚制定工會的定義及性質。工會,顧名思義,就是員工自發組織,為了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及依法成立的團體,任何公司內的員工都可自發組織成立工會,此點十分重要。甲工會可以是一間公司內所有員工組織的工會,乙工會可以是某一職業的工會,如職業司機,而此工會的會員就是來自不同公司的職業司機。法律應對此作出較彈性的處理,不應限制工會的種類及數量。
二、對個別員工發起組織工會的保障。法律須明確保障個別員工發起組織工會的權利,更重要的一點是,法津須明文禁止公司不能以發起組織工會為由,解僱或對上述員工作出針對行為。若法律沒有清楚列出保障的內容及禁止的行為,個別員工即使有意願組織工會,但由於條文不清不楚,員工必定感到十分困擾,害怕會受到公司針對,可能失去工作職位,屆時是否有員工願意繼續組織工會,是一大問號,《工會法》也只會是「名存實亡」。
三、須清楚界定什麼情況下可罷工,什麼情況下不可罷工。一般情況,若是涉及被解僱、欠薪資等權利受損,僱員只能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公司的法律責任,而不能以罷工形式抗議。若是僱員對工資調整幅度不滿,而勞資雙方經商議協商後仍未達成共識,勞方可根據相關法律進行罷工。當然,是否罷工,仍須工會會員表決同意後才能進行。
四、是否定出那些職業不能罷工。不同國家及地區有不同做法,一些國家及地區會明文規定公用事業的員工或特定職業不能罷工、如警察、消防、醫護等;亦有其他國家定出符合若干條件下,容許上述職業的人士罷工。《工會法》是否應明確禁止特定職業的人士罷工,政府應公開向社會諮詢,收集社會各界意見,從中選取對社會整體最有利,而小數人利益受損最低的方案。因為禁止與否,同樣會產生問題,政府只能選擇相對較優的方案。
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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