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無故增加爭議條文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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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9-01-23 13:36
更新: 2019-01-25 08:54

立法會小組會簽修訂《國歌法》意見書,意味著《國歌法》將送交立法會作細則性審議,另一邊廂,香港《國歌法》亦將提交香港立法會審議,《國歌法》的立法因由相信是因為香港發生多宗國際場合侮辱國歌事件,因為香港在立法過程中必然會爭議不斷,相比之下,澳門的《國歌法》立法過程應該相對順利,但政府卻無原無故添加了一些不必要的條文,令到澳門《國歌法》也留有爭議尾巴,實屬不智。

香港過去發生多宗國際場合侮辱國歌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國歌法列入港澳兩個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澳門立法會早已一般性通過《國歌法》,訂定了國歌奏唱時應有的禮儀,並將侮辱國歌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法案並建議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

《國歌法》的立法取向是以宣傳教育為主,澳門學校早已開展國歌教育,在小學階段會教唱國歌,而在中學階段會教與國歌相關的國情歷史。澳門的國情教育雖然開展不錯,但不同學校推動的力度不一、形式不同,將來根據教青局的指引教學,將來能夠達致水道渠成的效果。

另外,條文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宣傳工作,從新聞界的中立原則立場,傳媒並非也不應該是政權的宣傳機器,沒有義務配合政府的所謂「要求」,這是大原則的問題,不論所謂的「要求」是正確或不合理,政府也不應該強制傳媒跟隨他的意願,傳媒必須保持著高度的新聞自由。

法案文本所使用的「要求」字眼,帶有強烈的強行意味,即使沒有訂定相應罰則,但若以法律賦予政府具有「要求」傳媒作出行為的權力,相信會引起不必要爭議,也會開一個很壞的先例,將來不排除政府亦會「要求」傳媒不報導某類新聞內容。這些也不是播國歌的問題,而是新聞大原則的問題,新聞自由關係到整個社會的發展,不能忽視。

其實眾所周知,現時澳門電視台已經每日播放國歌,而且政府亦可以向傳媒購買廣告播放,傳媒亦不會拒絕,同樣能夠達到目的,為何非要以爭議手段來強制傳媒執行。其實現時在宣傳各項法律方面,透過記者會與廣告,政府與各傳媒已經有不錯的溝通和合作機制,這些也不是通過法律所強制「要求」的,難以解理唯獨《國歌法》要無故增添爭議。國歌國旗是國家的體面,港澳兩個特區在設立《國歌法》時也出現爭議,這是不體面的表現,實非中央政府所願看見。

作者:黃紫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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