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法案於去年12月18日在立法會細則性表決及通過,代表現有的澳門離岸公司,其離岸業務只能運作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且政府將不再發出新的離岸業務許可。離岸業務法律制度的建立始於回歸前,由於澳門經濟不景,澳葡政府為了振興澳門經濟,推出兩部招商引資的法律,一是離岸業務法律,其基礎是第58/99/M號法令;另一就是投資居留法律,其基礎是第14/95/M號法令。澳門經濟今非昔比,財政儲備充裕,而離岸業務法律制度一直備受到其他國家(如歐盟)及地區的大力批評,澳門社會亦有意見認為投資居留法律制度未能真正引入澳門須要的專才及投資。特區政府現在應國際要求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無可厚非,下一步政府將集中精力改革完善投資居留法律制度。
不同年代推出不同政策 任務完成 退出舞台順理成章
受到90年代國際大環境的急速變化,澳門的經濟並不理想。澳葡政府為了推動經濟,推出兩部招商引資的法律,一是離岸業務法,一是投資居留法。筆者估計澳葡政府認為澳門地方小,沒有雄厚的硬條件吸引外資,但澳門沒有外匯管制、資金可自由進出、亦有不俗的金融系統,因此可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及地區,如香港、巴拿馬、英屬處女島等地的離岸法律制度,說不定可為澳門殺出一條血路,第58/99/M號法令就是上述環境下產生。
第58/99/M號法令是在1999年11月1日才正式生效,因此,真正接手工作的是澳門特區政府。為了令外界清楚知道澳門的離岸公司並不是「空殼公司」,特區政府一直根據法律要求每一間在澳門的離岸公司必須是一間真正有運作的實體公司。澳門離岸公司須要有自己的獨立辦公室、獨立的全職員工、和澳門金融機構等有真正實際的業務往來;當然,澳門離岸公司亦可依法享有相關稅務豁免及其他鼓勵措施。某些地區或國家容許當地的離岸公司不須有自己的獨立辦公室、不須有獨立的全職員工,因此一間當地公司就可以「負責」數以千計萬計當地離岸公司的業務,此模式不能真正推動經濟發展,且國際間亦會認為這地區是「避稅天堂」、「逃稅天堂」,澳門離岸公司的運作並不是上述運作模式。
可惜,即使特區政府以實際工作回應國際間的訴求及憂慮,不同國家及地區仍然不滿澳門的離岸業務法律制度,一直要求澳門廢止離岸業務法。為了回應國際間及鄰近地區的強烈要求及投訴,特區政府在2005年將原先容許的20項離岸業務減至8項,但2017年9月特區政府再次修改內容,不減反增1項-「中國與葡語國家商品及服務貿易」。就在各界認為特區此動作是代表國際間及鄰近地區慢慢接受澳門的離岸業務法,但峰迴路轉,2017年12月歐盟將澳門、南韓等地區及國家列為稅務上不合作的國家或地區名單,證明歐盟不滿特區政府增加可從事的離岸業務範圍。之後,經過多方努力,2018年1月歐盟宣布將澳門從名單中除名,條件就是澳門須廢止離岸業務法,而澳門亦遵守承諾,於去年立法廢止離岸業務法制度。
每個年代都有不同的政治及經濟環境,不同政府會根據自身情況推出不同的政策推動經濟發展。離岸業務法制度在澳門運作將近20年,在推出初期,是真正及實在協助振興澳門經濟,而在澳門成立的離岸公司亦依法享受相關鼓勵措施,互惠互利。現在時代不同,國際間嚴厲打擊逃稅避稅行為,若某地區或國家給予公司(外資)極優惠的稅務豁免,即使該公司是實際有運作的實體公司,國際社會亦會對該地區或國家實施打擊或制裁措施。離岸業務法制度已完成其歷史任務,現在退出舞台是順理成章的事。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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