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執行法院判決 核心價值法治精神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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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09-03 21:17
更新: 2018-09-04 23:55

終審法院早前判決氹仔輕軌廠上蓋工程案特區政府敗訴,法院判決政府須重新計算當初投標公司的各項分數。就在法院公佈消息後不久,政府低調向外宣佈因工程已大致完成,認為若執行法院判決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75條的規定,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政府帶頭不執行法院判決,嚴重破壞法治精神,對澳門影響深遠。

不執行法院判決 先例一開 後患無窮

政府認為氹仔輕軌廠上蓋工程已大致完成,若執行法院判決重新計算各投標公司的分數,將極可能出現重新判給,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因此引用《行政訴訟法典》第175條的規定,提出不執行有關判決的正當原因,並將有關決定通知相關利害人。

回歸祖國以來,法院對審理所有案件皆以法律為依歸為原則,涉及政府的案件,亦一視同仁,法院依法判政府勝訴或敗訴。若任何一方不服判決,可依法上訴,但當終審法院作出最後判決後,任何一方須服從判決,執行判決,此為法治社會。若政府帶頭不服從判決,對法治絕對不是好事。

《行政訴訟法典》第175條給予政府不執行判決的法律理據,但條文是:只有絕對及最終不能執行,以及遵行裁判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方可成為不執行之正當原因」。氹仔輕軌廠上蓋工程只是大致完成,尚有其他工作待完工,情況不是絕對及最終不能執行,政府當然須依法執行法院的判決,重新計算各投標公司的分數,以決定那一間公司的得分最高。

當有結果後,假設甲公司得分最高,而非現在的承建商,政府當然有責任和甲公司和現時的承建商共同商討如何解決問題。已建成的工程當然不能拆卸,若拆卸將會造成巨大資源浪費,同時影響輕軌氹仔段計劃明年通車的目標。筆者建議政府須依法,在法律的許可下,盡量促成甲公司和現時承建商合作,共同完成餘下的氹仔輕軌廠上蓋工程,使甲公司可以參與工程,而甲公司的項目經驗一欄亦會有此記錄。

甲公司得分最高,上述工程應由甲公司負責,但由於政府的失誤,變成現時承建商負責工程的九成工作,因此按理,甲公司很大機會向政府作出賠償訴訟。筆者建議政府應主動負起責任及找甲公司協商,聘請獨立核數師及其他專業人士為整個工程作出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現時承建商為整個工程投入的資金、工程所需的各項技術及人才、甲公司當初投標的金額等,讓獨立及專業團隊評估甲公司的損失。有了結果後,就看政府或甲公司是否願意接受,若雙方接受結果就不用對簿公堂,不然就由法院審判誰是誰非。

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不論是政府或個人都須遵守及服從判決。個人或公司固然沒有能力不執行判決,政府更應是法治的守護者,遵守及執行法律,服從及執行法院的判決。澳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相對立法及司法部門,行政部門的權力已經較多且廣。縱使有法律支持,政府若隨意根據法律不執行法院判決,將權力用盡,不留餘地,將嚴重打擊澳門成為法治社會的步伐,多年來社會大眾共同付出的努力將會白費。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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