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利人人同等 遲來公義盡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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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05-28 12:50
更新: 2018-05-29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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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擁有平等及同等的司法權利,這是普世公認的價值。可惜,澳門回歸祖國後,由於政府的不作為,即使知道由於《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涉及主要官員、行政長官等案件,案件只能在終審法院一審判決,嫌犯沒有任何上訴權,但政府仍然無動於衷,沒有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在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及前檢察長何超明案件發生後,在坊間及法律界的強烈要求下,政府才表示需要修改法律。在澳門回歸祖國18年後的今天,政府終於回應社會訴求,計劃在6月向立法會提交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法案。

上訴權利不可剝奪 其他問題同樣須解決

根據報導,政府建議涉及主要官員的案件,案件將會改為在中級法院審理,但行政長官除外。如上述建議最終獲立法會通過,代表涉及主要官員的案件,不論是被告或控方,如對判決不滿,只有一次的上訴機會。由於行政長官不在建議修法的範圍內,代表涉及行政長官的案件,一樣像現在只能在終審法院審理,一審定生死。

筆者不明白,政府既然修法,為什麼工作只做一半?每位市民不論身份高低,在司法權利方面,擁有兩次的上訴權都是世界潮流,基本權利。為什麼在澳門,擔任主要官員的人只能有一次的上訴權利?法律是否歧視政府高層人士?最不可接受的是,建議沒有將行政長官包括在內,行政長官連一次的上訴權利也沒有!政府是否認為所有擔任行政長官的人都不會犯錯犯罪,因此根本不會發生涉及行政長官的案件。

修法如此不濟,如何回應社會訴求,如何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筆者再一次呼籲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修改法案,須給予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等現時只有一次或沒有上訴權的人士改為和普通市民一樣擁有兩次的司法上訴權,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貧富,不論權貴或平民。

另外,政府兩年前撤回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政府當時表示是因為策略調整,但現在兩年過去,法案音訊全無。政府至今沒有向公眾交待法案的任何情況,仍不交待何時再向立法會提交法案。澳門沒有《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代表即使在有人在澳門犯罪,在法院審理後被判有罪,被告行使所有上訴權利,最終亦被判有罪,但犯罪人不在澳門,例如在香港,就沒有法律可以將犯罪人移交澳門接受處罰。筆者明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涉及內地、香港、澳門三地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困難在於什麼地方﹖用了兩年時間,真的沒有任何實質進展﹖

現實情況是假如嫌犯在澳門犯罪,嫌犯逃離澳門,潛回內地,政府可向內地有關單位提出協助請求,但前題是此嫌犯是澳門人及沒有其他身份。內地有關單位在緝捕此嫌犯後,就會將嫌犯移交澳門警方。問題是如嫌犯是香港人或內地人,嫌犯在缺席審訊下,即使在澳門法院被判有罪,沒有《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澳門政府不能要求香港或內地政府移交犯罪人,犯罪人只要不入境澳門,犯罪人可以消遙法外。澳門有若干轟動一時的案件,被判有罪的是香港人及內地人,由於沒有《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正義不能伸張,犯罪人繼續消遙法外。

筆者期望政府加快速度,盡早和內地及香港達成共識,盡快再次向立法會提交《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及早立法。如果要三方一致達成共識有重重困難,澳門可考慮先和一方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先填補法律部份漏洞。同時,澳門努力和餘下一方繼續商議,盡早解決雙方的分歧,最終達成共識,完全解決問題。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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