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有立法議員向立法會提交只有一條條文的《保護被拘留人的形象的措施》法案引起一個議題,現時警方的新聞發佈會中,會將被拘留人及囚犯黑布蒙頭帶到新聞鏡頭前拍攝,法案要求禁止警方此類行為,由於疑犯並未定罪,其人權必須尊重,這類示眾行為雖然有帶頭套,但是否有必要與應該,特別是當時身兼警監會主席的議員支持相關提案,也讓社會應該反思此類示眾行為有否違反人權,對打擊犯案有否幫助,此類示眾行為是否能夠繼續推行。
只有一條條文的《保護被拘留人的形象的措施》法案,筆者便認為值得社會繼續討論法案所提及的行為,警方在新聞發佈會中將被拘留人及囚犯蒙頭帶到新聞鏡頭前拍攝的措施,是否應該取消。
將被拘留人及囚犯帶到鏡頭面前,任由媒體拍攝外公佈,雖然是有黑布蒙頭,但外形表露無遺,仍然有一種遊街示眾的感覺,侵犯了他們的形象權及尊嚴,由於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即使被拘留也只是疑犯,也不代表它是有罪的,因此以此形式對待無罪的市民,是對市民一種很大的羞辱,由於已經刊於傳媒,對該市民是一種難以抹掉的陰影。
而且被拘留人在新聞發佈會上示衆,對案件的偵破並無實質幫助。原本犯罪嫌疑人戴頭套的用意之一就是避免被其同夥認出,知道事情敗露而聞風逃竄,給以後抓捕同夥帶來難度。但一般共同作案的都是相熟之人,即使看不到臉,被公佈會憑藉身形要認出同夥亦不是難事,故相信只要對外公佈後,就再難達到上述原意。
其實,本澳沒有法律規定疑犯必須示眾,因此警方的行為純粹出自自身的措施,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尊嚴理應獲得尊重,這類示眾行為雖然有帶頭套,但不是有必要與應該,社會也應該反思此類示眾行為有否違反人權,是否對打擊犯案有否幫助,此類示眾行為是否能夠繼續推行。
關於「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為什麼應該受到保障?試想想,犯罪嫌疑人如果人權不能得到保障,意味國家權力機構,可以隨時用有罪推論的方式,逼人認罪,這樣會產生多少冤獄,甚至國家暴力機器,會在這種誘因下,進行多少侵犯人權的事?事實上一個不尊重人權,沒有法治,任何人都可以逼著公審認罪的地方,任何市民都可能是受害者,人權保障又怎麼可能存在。
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審判有罪前,是無罪推論的。其基本用意是在保障多數人,面對國家這個強大暴力機器時,不受到國家暴力機器的侵害。畢竟,國家對個人,或對人類所進行的殘暴,遠遠超過個人對社會的傷害。這也是法律必須限制國家公權力對個人侵害的重要原因。若對嫌疑人造成羞辱,實際上已經背離了法治精神。在政府的這種示範下,會使一個社會彌漫復仇心態,缺乏理性和法治思維,那麼受害的不僅僅是社會底層而已。畢竟這種復仇的以暴制暴種子已經悄悄然埋下,社會的安穩和諧,將會漸次的被這種暴力示範剝奪殆盡。
作者:黃紫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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