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不可上訴
基本權利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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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7-07-25 01:46
更新: 2017-07-26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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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長案宣判,何超明被判刑21年。由於《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特首、立法會主席、司長、檢察長等主要官員的案件須在終審法院進行,而終審法院作為澳門最高法院,控辯雙方對裁決都不能上訴,造成一審定案的事實,對控辯雙方都不公平,其基本司法權利被剝奪。前司長歐文龍一案已將此問題暴露,但政府沒有及時處理,現在出現同一問題,令人失望。

一審不是終審 基本權利須保障

2008年,前司長歐文龍被判刑27年,由於歐文龍是在擔任司長期間犯罪,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終審法院審議,造成一審終審的事實,剝奪了雙方的基本司法權利。此問題在案件審議期間一直被社會大眾,司法團體等關注,其重點不是歐文龍有罪與否,而是不論裁決結果如何,控辯雙方也應該擁有上訴的基本司法權利,如果連此基本權利亦沒有,司法公義如何彰顯?

法律是保護每位市民的有力工具,不論是普通老百姓或大官貴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律對每位市民的莊嚴承諾。不管是普通法或大陸法制度,一些重要原則如無罪推定、搜集證據須遵守法律程序、控辯雙方對判決都可上訴等,皆是法律的核心及基本價值,法治社會才得以建立,因此當局須盡快修法,將上訴的權利「歸還」給當事人。

案件交初級法院負責 確立一審二上訴機制

考慮更好完善整套制度,而現時大多數情況,案件可享有最多兩次的上訴機制,因此,筆者建議當局可修法將凡涉及特首、立法會主席、司長等主要官員的個人案件和一般案件一樣交由初級法院審理。

初級法院現時有28位法官,數量上基本足夠,即使增加涉及主要官員的案件,對初級法院也不會構成太大壓力。如案件涉及特區主要官員,考慮到案件影響深遠,由合議庭處理案件將更為合適。當案件有一審判決,控辯雙方可根據各種因素而決定是否作出上訴。

司法上訴權是每位市民的基本司法權利,此權利是否使用就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澳門亦要與時俱進,在修法的時候須要更長遠的佈署及考慮,當一方提出上訴的時候,案件將由中級法院負責,而終審法院將會作為最終審理案件的法庭。

除特首、立法會主席及司長外,終審法院法官、檢察長、中級法院法官及助理檢察長的個人案件亦須在終審法院進行,修法的時候同樣須將上述人士的案件改由初級法院作一審。另外,如涉及初級法院法官及檢察官的個人案件,現時是由中級法院擁有司法管轄權,亦建議修法改由初級法院審理,上訴權利每位市民應一視同仁,他們應該有一審二上訴的權利,而非一審一上訴。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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