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確實有一些重大改變,但改變重點只在於限制特首濫用免公開競黑箱作業賤價批地的權力,而絕不是在於收緊土地批給管理制度。若要優化批給管理制度,其實應當集中針對超過發展利用期而未完成發展的情況,藉以及時清理閒置地或發展障礙。項目未依土地利用期完成發展,若非歸責發展商,便應及早正視消除不合理障礙,而在體制上,土地利用期的界線與租賃期滿之間的長長期限,客觀上就是緩衝補救推後利用限期追回發展的最大空間。如果耗盡這個最大空間都不能完成發展,再拖下去便絕無意義。因此,土地租賃期廿五年屆滿仍未依約完成發展,依法必然失效,必須收回,而裁決補償爭議,法院是最合適的機構。
發展商倘認為批地發展計劃被政府無理拖延蒙受損失,無疑有訴諸法院求補償的權利。個別發展商不喜歡主動訴諸法院,亦有其自由權利。可是,政府有責任依法施政,捍衛公共利益。反之,濫開缺口連廿五年批租期過去都解決不了項目建設竟可以一再延長,那就只會令本應在督促批地依約發展方面重要的批地發展利用期形同虛設,不僅不能實現對於閒置地及發展障礙的積極處理,更會在官商一體黑箱作業之中讓數以百億計的公共資源被消耗流失!
新土地法改革的重點只在於限制特首濫用免公開競黑箱作業賤價批地的權力,包括嚴格限制作為免競投原因的「公共利益」範圍,嚴格限制免競投批地的面積,以及規定在免競投批地之前要公開資料。事實上,特區成立以來,三百幾次批地只有三宗實行公開競投。黑箱作業批地惡果昭彰。
惡果之一是分明賤價批地。2006年3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刊出批示,特區政府容許把原本在1993年批出作工業用地而發展商十多年來未有依約發展的,位於黑沙環新填海區面積九萬多平方公尺的地段,給予更改作商住用途,溢價金共收澳門幣九億一千四百零一萬九千二百六十三元。低價批地,並沒有附同興建社會房屋、經濟房屋的條件,任由發展商圖利。
獲得澳門特區政府送大禮的發展商,隨即在今年4月,將其手上的黑沙環新填海區商住用地的八成股權,以港幣八十四億四千八百萬元轉讓出去。當年本人在立法會引用這些公開資料直指是官商勾結賤價批地龐大利益輸送,當年年底歐文龍案爆發。其後政府終於多拿兩幅地出來表演公開競投,並把批地溢價金提高了一倍以上(但其實仍是差償逾八倍的賤價批地,免競投批地仍繼續)。
惡果之二是掩藏著各種更荒唐無法無天的利益輸送。早期被廉政公署發表調查報告證實的益隆爆竹廠遺址,換地個案中被商人以僅一千六百五十五平方米面積土地換取特區政府十五萬二千多平方米土地。這次荒唐換地就正是特首黑箱作業特許免開投實行的。儘管廉政公署判定該換地承諾書違法無效,但博懵拿大地又早已經把土地分割發展,甚至拿來一再作換地交易。這些換地交易,也是在特許免開投之下造成米已成坎的局面。以圍內權貴的立場,最方便的是當土地批給失效之後,旋即又獲特首濫用免公開競黑箱作業賤價批地的權力重新批給。利之所在,各種政治角力的招數都可以出現,澳門人要守住公義,保護公共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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