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政治角力
認清新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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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6-10-18 21:09
更新: 2016-10-18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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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吳國昌

  在南灣湖CD區十多幅長期閒置地已於8月批給失效,權貴為此掀起的政治角力早已趨於白熱化。其實,筆者曾於去年提出書面質詢指出,據政府資料顯示,南灣湖C區及D區有十多個地段均列明土地發展利用期由1999年8月18日起計七十二個月,即至2005年8月18日為止,到2016年7月底更將抵觸廿五年土地租賃期限。這十三個地段原定應在2005年土地發展利用期滿之前總共應建造的十多萬平方米住宅、一千多平方米商業場所、十五萬多平方米酒店場所及四萬多平方米停車場,過期逾十年連一平方米都沒有。特區政府承諾土地租賃期屆滿收回。

  權貴基於私利,把新土地法視為搶地惡法。筆者呼籲澳門居民齊來關心,捍衛本土公共利益。為減少誤解,有必要說明:新土地法確實有一些重大改變,但改變重點只在於限制特首濫用免公開競投黑箱作業賤價批地的權力,而絕不是在於收緊土地批給管理制度。不管是新土地法或是原有土地法,土地租賃期廿五年屆滿仍未依約完成發展的土地批給必然失效,必須收回。新土地法沒有改變規則讓政府搶地。

  在親疏有別利益輸送的背景下,以圍內權貴的立場,最方便的是當土地批給失效之後,旋即又獲特首濫用免公開競投黑箱作業賤價批地的權力重新批給。可是,剛剛立法限制特首濫用免公開競投黑箱作業賤價批地的權力,立即又要修法重新讓特首黑箱作業免開投濫批,倒退荒謬得太絕倫,明知行不通。因此,曾經出現的修法釋法文本,其實避開了特首免開投批地的問題,而是藉口釋法,解釋關於土地利用期的規定,說明當不可歸責承批人時可延長土地利用及相應的批租期限。

  明明是針對特指土地利用期的條款進行解釋,對於優化土地利用期的監控毫無改進,卻順手加幾隻字容許延長「相應的批租期限」!那正是聲東擊西的爆破點所在!面對這場政治角力的詭異招數,澳門市民須看清楚土地法控制批地項目依約發展的兩條不同界線。

  無論是新土地法或原有土地法,都設定了發展利用期和土地租賃期這兩條不同性質的界線。第一條界線是批地在發展利用期內未依約完成發展,便須檢視是否歸責發展商。事實上,過去官商一體之下政府對發展利用期這條界線監控鬆懈,乃致任由大批土地閒置而不及早收回。面向將來,應當鼓勵政府和發展商都重視這條界線,從而一方面可及時判別及收回歸責於發展商的閒置地,保護公共資源;另一方面又促使發展商及早指出各種無理阻礙項目建設的問題,及早清理弊端,及早解決矛盾,讓土地有效開發。

  另一條性質完全不同的界線是當廿五臨時批租期滿仍不完成發展則批給失效。這條界線,新舊土地法都一樣,任何當初取得批給的或中途加入的投資者都是清楚的。在項目投資管理上,這是一條止蝕離場的死線。政府和發展商合作,把公共資源批給指定依期建項目,過了發展利用期(一般六年)之後,反反覆覆不斷延誤去到廿五年死線,這項目必須結束離場,讓公共資源得以重新規劃。因為有這條死線,前面的發展利用期才有促使發展商著緊檢視補救的實際作用。若死線變活線,發展利用期便形同虛設了。

 

作者:吳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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