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頒佈批示,訂定所有博彩承批公司可經營的博彩桌、博彩機的總數量上限,以及每張博彩桌及每部博彩機的年度毛收入下限。《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16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所有承批公司可經營的博彩桌總數量上限為6,000張,博彩機總數量上限為12,000部。
有關的批示是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五-C條的規定,按照澳門目前實際運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的數量,訂定從明年初開始的新博彩經營批給所有博彩桌及博彩機的總量上限,確保澳門博彩業按照修訂後的「博彩法」的規定有序、健康發展。
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16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每張博彩桌的年度毛收入下限為七百萬澳門元,每部博彩機的年度毛收入下限為三十萬澳門元。有關的批示是根據「博彩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訂定,當承批公司的博彩桌或博彩機的平均毛收入未達到批示訂定的金額下限時,承批公司須依法繳納特別溢價金,該特別溢價金金額相當於承批公司的博彩桌或博彩機的平均毛收入與批示所訂下限金額所計算的博彩特別稅的差額,以促使承批公司善用獲批的博彩桌及博彩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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