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須遵守一般法及特別法規定所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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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1-05-03 11:19
更新: 2021-05-04 23:26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強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公職人員在立法會選舉中均享有提名權及可行使投票權;至於部份公共實體的人員須保持政治中立,是受到該等實體人員通則等特別法的規範,相關特別法早已存在及一直生效,受規範的相關人員本身應知悉和配合有關規定。

立法會選舉法內規定的中立義務,是規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須保持中立,但司法官和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等,則須受到相關特別法的規範,基於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此等人員就須保持政治中立。

選管會重申,選民簽名支持組成提名委員會是一種公開的政治表態,代表該選民願意加入提名委員會作為其成員,支持提名委員會提出的候選名單,並會參與和支持相關的競選宣傳活動。

有別於提名權,投票權是任何人均享有的公民權利,包括司法官和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等的所有選民都可於選舉日作出投票,而投票是絕對保密的。受特別法規範的人員,如對自身能否參與任何政治活動有疑問,應向其所屬公共部門查詢,了解自己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至於在選舉中須履行的中立義務,現行立法會選舉法內已有明確規定,選管會於3月9日發佈的第1/CAEAL/2021號指引也有關於中立義務的內容。另外,選管會在3月下旬已發函予所有公共實體和等同實體,向其說明和提醒須履行中立義務,以及應向屬下員工清晰傳達相關訊息,包括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保持中立,禁止在辦公地點張貼或展示任何用作競選宣傳的標誌、貼紙或其他物品,在執行職務期間不得利用辦公時間及空間進行宣傳或拉票。

須履行中立義務的實體,在提醒和支持屬下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嚴格保持中立之同時,也有責任讓員工在選舉日順利行使投票權,這是任何選民的應有權利。選管會再次強調,司法官和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等須保持政治中立,並非基於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而是受《司法官通則》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等法律規範,而該等通則早已實施及一直生效,相關人員本身應知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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