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於10月28日舉行立法會議員專場,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法規草擬二處處長梁穎妍,工務局城市規劃廳廳長麥達堯,房屋局研究廳廳長任利凌在立法會大樓地下演講廳,就《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公開舉行立法會議員專場諮詢會。
多名議員發表看法及提出建議,當中有關注到未來的《都更法》與《土地法》《城規法》《文遺法》的銜接,都市更新規劃與總體規劃的關係等問題。劉德學強調,將來的都市更新規劃一定要符合《土地法》《城規法》《文遺法》的原則框架和具體制度下,才能開展都市更新工作和制訂相應計劃。
他指,雖然目前總體規劃和詳細分區規劃仍未出台,但都市更新規劃也可以在充分考慮《城規法》的要求下先出台,未來草擬法案時亦會充分兼顧土、城、文三大法律,亦會兼顧城市規劃。
多名議員就諮詢文本建議的啟動重建業權百分比下降、如何保障業權人利益等提出疑問。劉德學指,未來的都市更新制度從設置上、執行上,首要目標是充分保障業權人利益,本澳推行都市更新複雜性及艱巨性大,具有挑戰性,希望在過程中有區域發展,能更好滿足不同利益訴求,平衡利益關係,當局非常願意,並盡最大可能充分保障利益持份者的利益。劉德學強調,諮詢文本不是定案,其中建議降低樓宇重建所需的業權百分比是希望加快都更步伐,局方會繼續聽取社會意見。
梁穎研指,文本有提及徵購是最後的介入手段,必須符合前提條件和法律條件才可啟動徵購;且徵購必須滿足最低業權百分比,即大部分業主已同意重建;至於餘下不同意的業主,執行主體都要用盡所有方法與他們達成共識。
若最終仍沒有共識,文本建議參考其他地方制度和本澳現有的公共徵收制度,於未來都市更新引入徵購制度解決相關個案,即使不同意重建的業主都確保能有法律給予足夠的保障,獲得合理、及時的賠償,程序上亦有充分參與權,對於任何決定不滿有充分的申訴機制,故徵購制度是能好好保障不同意重建的業權人利益。
劉德學表示,對於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目前是有現金補償及津貼補償兩種方式,將來的大原則方向是「以物換物」的置換方式,即如寫字樓、酒店等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被拆除,重建後有相同用途的大廈或單位會「以物換物」,若沒有相應用途的建築物,則會以文本建議的現金補償方式補償業權人。
至於重建樓宇業權人需否分擔費用。劉德學稱,因應土地條件不同,樓宇重建後利益如何分享和承擔,需要社會共識,因為有些區域具備條件於重建後提高地積比例,而有些區域不能,不排除會有業權人互相攀比情況,他希望在法案中有原則性框架規定,日後可更靈活操作,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不可能承擔都更所有工作。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