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去年收到社團的投訴,指青洲山的土地取得業權、劃定範圍及計算面積的過程存有疑問,要求廉署介入調查。廉署經調查後認為,沒有足夠的跡象或證據推翻物業登記所確立的業權以及地籍圖所劃定的土地範圍及面積,但對於青洲山地段的保育及規劃,政府專責部門未有嚴格遵守《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城市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投訴人認為,據史料記載,澳葡政府於1890年才實際占有和管治青洲,從而質疑青洲山土地1828年交易及1886年物業登記的真實性及有效性。經廉署調查,並無證據證明當年聖若瑟修院購買青洲山土地的公證書以及後來的物業登記存在偽造或虛假的情況。按照《物業登記法典》第7條規定,登記一經確定,法律便會推定有關人士或實體擁有登記載明的權利。
投訴人質疑為何在青洲山上會建有軍營、碉堡、倉庫等軍事設施。廉署調查發現,1923年11月,澳葡政府去信澳門教區,請求容許政府在青洲山地段興建軍事設施和派駐部隊人員;1927年3月,葡萄牙軍事部門去信澳門教區,要求教區將青洲山的部分地段及建築物租予軍方使用;1975年5月,葡萄牙軍事部門將租用地段及建築物交給澳葡政府管理;1981年5月,澳葡政府正式終止租賃合同,將用於軍事用途的青洲山地段及相關建築物交回澳門教區。
自從1886年青洲山土地登記之後,沒有文件或記錄顯示有人曾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有關土地的交易,或對聖若瑟修院的業權提出質疑。此外,有文件顯示澳葡政府為在青洲山興建軍事設施曾與澳門教區磋商並簽訂租約,承認聖若瑟修院對青洲山土地具有業權人的資格。因此,基於合法性原則,廉署認為現時沒有足夠的跡象或證據推翻物業登記所確立的業權。
投訴人還質疑政府部門對青洲山的保育不力及規劃不周,對山體及景觀造成破壞。廉署調查發現,政府相關部門的確存在未嚴格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城市規劃法》的規定處理青洲山的保育及規劃的情況。
另外,廉署認為,工務局未完成「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的修訂就批出建築項目的規劃條件圖,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這種未檢討規劃先批准項目的做法不僅本末倒置,難免令人產生「偷步」的質疑,而且會導致規劃的效力大打折扣,不符合《城市規劃法》第4條規定的「合法性原則」。
關於社會各界關注的青洲山的保育問題,據廉署掌握的資料顯示,文化局曾於2017年10月去函地段業權人滙新發展有限公司,指修道院的建築缺乏維修保養,要求該公司儘快展開修復及保養工程。其後,文化局應業權人的要求提供了修道院的設計圖紙、建築材質等資訊,但直至現時為止,修道院的維修工程仍未展開,甚至連工程准照的申請仍未遞交。
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第39條的規定,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應實施文化局經查驗後認為對保護該等不動產屬必要的工程,如工程未能依期開展或完成,文化局可按現行法例的規定促成強制實施,有關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廉署認為,既然法律已賦予文化局充足及有效的手段,文化局便應積極推動以至實施相關的修復工程,切實承擔起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定義務,而不能任由青洲山以及修道院等建築繼續處於雜亂無章、殘破不堪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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