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候選組別的競選宣傳活動需事前
向選管會申報
閱讀量: 1,104
出版: 2017-02-28 14:22
更新: 2017-02-28 23:17

a3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早前舉行會議,討論有關候選人組別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法人和候選人的申報義務等。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申報資料將上載於到選管會網頁供市民查閱;廉政公署亦可按權限到活動場所監察,相信能起到監督作用。

唐曉峰表示,根據選舉法新修訂內容,會議上討論了三項申報機制,包括:一、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候選名單的受託人,需把候選組別於競選宣傳期內舉辦的競選宣傳活動之內容、日期及地點通知選管會。

二、法人的申報義務:在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的一年內,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或曾擔任職務的公司、社團及財團等,在選舉日前的第十五日至選舉日期間,所舉辦任何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都需要申報。三、候選人的申報義務:候選人如於選舉日前的第十五日至選舉當日內,有意參加由上述法人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時,同樣需作申報。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三項通知和申報,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的第十八日,以書面方式透過親臨或電子途徑向選管會申報。在電子途徑方面,選管會在會議上,討論了傳真、電郵或開設雲端平台等方式,方便申報人士提交資料。

唐曉峰表示,選管會將盡快處理收納的申報資料,並上載於選管會網頁上顯示,讓市民知悉這些活動,相信可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他強調,申報機制必須為事前申報,倘屬故意不申報或遺漏的情況,將構成輕微違反,有可能被科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金;選管會倘發現有此情況,也會把資料送交權限部門跟進。

唐曉峰稱,按照選舉法新修定,廉政公署在選舉程序開展後,有權到這些舉辦活動的地點,或針對某些活動到場了解,監察活動是否構成賄賂、收受利益的成份,相信署方可起到監察作用。他強調,廉政公署的介入不限於候選人或有關法人的申報情況,若廉政公署在任何時間發現懷疑賄選行為,必定會按照權限處理。選管會亦會與廉政公署保持溝通。此外,唐曉峰透露,選管會稍後將就訂定指引,約見立法會議員聽取意見。

留言

avatar
500

最新出版週報

線上閱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