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及廉署向議員介紹選舉指引和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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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7-04-18 03:17
更新: 2017-04-18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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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及廉政公署代表日前到立法會與議員會面,介紹有關立法會選舉的第1/CAEAL/2017號指引及選舉法中規定的申報義務,並就此進一步與議員交流意見。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有規定選管會須就具體落實執行那些條文而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而法律本身已有明確規範的內容,選管會就會依法執行;他預計今屆制定的選舉指引數量會較往屆少。

唐曉峰在會面中詳細介紹了第1/CAEAL/2017號指引內的各項內容:就競選宣傳方面,涉及對設立競選總部或競選分部的設施規範,禁止透過商業廣告進行競選宣傳的具體規定,機動車輛音響宣傳的限制,圖文宣傳品的張貼、地點和規範,禁止在投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和其他通訊及具影像功能的設備,以及對透過資訊工具作出選舉不法行為的處理等。

指引內容還包括有關選舉開支的許可及追認、投票時須強制使用指定印章,以及不遵守具約束力指引屬加重違令罪等。他表示,該指引的部分內容,回應了早前從議員及社會各界收集得來的意見。

廉署代表在會面上介紹選舉法中規定的申報義務。廉政專員張永春表示,法人或候選人就舉辦或參與相關活動而履行了法定的申報義務,並不代表之後如牽涉任何違法行為時可有免責條款,如有違法情況,執法部門定會查處。

他回應議員關於選舉日安排車輛接送選民的問題時指出,接送行動不便的選民前往投票,行使公民義務是沒有問題的,但前提是不可強迫選民乘搭,也不可藉此拉票,明示或暗示選民有傾向性投票,甚至承諾投票後提供餐飲等利益,否則會觸犯賄選規定。

助理廉政專員林智龍則在簡介中明確指出賄選的定義,即提供或承諾提供職位、物品或利益,使選民按特定意向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的表現形式千變萬化,賄賂的金額也沒有特定,但均已構成賄選。

他又指,因應過往有不少法人或公司在臨近選舉時舉辦不同形式的福利活動,為清晰競選宣傳行為及預防賄選,新選舉法引入了申報義務,其中包括於今年8月31日前 一年內候選人曾為法人的機關據位人或擔任職務,即使僅屬榮譽性質,如有關法人在今年9月2日至17日期間向成員提供福利活動,例如餐飲、津貼、旅遊、禮物及娛樂等,均須申報,而候選人參與這些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同樣需要申報。若法人或候選人未履行申報義務,或不可原諒的不真確申報,均違反了申報義務,構成不法行為。

選管會和廉署將透過多種渠道,如講解會、選舉網站上的問題集和宣傳短片等,向有意參選人士、候選人、社團和選民等,加強宣傳選舉指引、申報義務、選舉法內容及其他選舉相關訊息。

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及多名議員出席了會面,議員主要就選舉指引、申報義務和競選事宜等發表意見。唐曉峰最後表示,感謝立法議員及廉署,並希望他們繼續支持選管會做好選務工作,令本屆立法會選舉在公平、公正和廉潔的環境下順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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