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預審法官已完成了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指控犯罪案件的預審,並於11月4日將案件移交予本院合議庭。預審法官已作出起訴批示,起訴被告何超明觸犯如下罪行:-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9項《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罪;-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34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使用罪;-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19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69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31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1項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和第2條第1款、第3款及第5款所規定及處罰並與《刑法典》第288條的規定及處罰存在表面競合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王姓被告以共犯方式觸犯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王姓被告以共犯方式觸犯3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黃某、麥某、何某及李某以共犯方式觸犯9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黃某、麥某、何某及李某以共犯方式觸犯56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款和第3款及第4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清洗黑錢罪;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黃某、麥某、何某、林某、李某、黎某及陳某以共犯方式觸犯7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205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加重詐騙罪以及646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
-以既遂及正犯方式觸犯434項《刑法典》第34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以及434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兩罪存在表面競合;
-以既遂及與另一牽連案件中的被告周某以共犯方式觸犯2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2款所規定的虛假聲明(資料不正確)罪和1項同一法律第2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終審法院負責該案件的主理法官已著手開展案件審理的各項準備工作,而合議庭亦已訂定將於2016年12月5日上午開始對案件進行審理。終審法院辦事處將適時對外發布有關該起案件庭審期間各項安排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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