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司法合作一拖再拖 沒有成績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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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9-06-10 12:16
更新: 2019-06-12 02:10

特區政府於2016年6月主動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至今3年,政府仍然沒有向立法會提出新的法案。筆者相信本屆政府不會在任期屆滿前將新法案交給立法會審議,而結果就是被澳門法院定罪的罪犯,只要不進入澳門境內,就不用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海外消遙快活。足足3年,是什麼原因令政府不能將新法案提交立法會?政府遲遲不提交新法案,法律不能執行,正義不能伸張,澳門作為法治社會的形象只會被削弱,正如若特首被檢控,特首不能上訴一樣給人質疑法律是否公正?

司法協助多方有利 罪犯逃犯繩之於法

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控辯雙方皆可就判決作出上訴,但在最高級別的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控辯雙方就須尊重及接受法院的判決,判決可以執行,此為法治社會一例證。被定罪人不在被判決地境內,當地法院就須以司法協助請求其他國家或地區將被定罪人送回,接受法律的制裁,各國或地區間須簽署司法協助協議才能執行上述工作。

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除外交國防事務由中央管轄外,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澳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當然可以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簽署司法互助協議。澳門和內地和香港關係密切及往來頻繁,澳門須首先和內地和香港簽署司法協助協議,確保已被定罪人不會利用法律的空白,逃避法律的制裁。

現時澳門和內地和香港都沒有簽署司法刑事協助協議,若澳門人在澳門涉嫌犯罪逃到內地,內地公安協助捉拿嫌犯後,嫌犯會在內地和澳門邊界移交給澳門警方處理,香港的做法亦類似。上述處理方法是在沒有司法刑事協助協議下的「可行」方法,但不是最佳方法。最佳方法當然是雙方簽署司法刑事協助協議,雙方根據協議執行,有法可依,做法及程序完全滿足法律的要求及保障各方權益,包括嫌犯。

制定司法刑事協助協議的內容,有若干重要原則須遵從。一,嫌犯所犯的罪行在兩地都是罪行,如殺人、行賄、強姦等。若罪行在被要求方一地不是罪行,被要求方不能將嫌犯送回要求方。二,無罪推定、疑點利益歸嫌犯、公平公開審訊、上訴權等基本法律精神及原則須寫入協議內。三,追溯期的設立,若罪行在一地的追溯期是10年,超過10年,就不能向另一方要求移交嫌犯。四,送回已被定罪的人士,在其中一地的最高級別法院已將A定罪,並確定A在另一地,可要求另一地協助將A送回要求方接受法律的制裁。五,死刑,澳門沒有死刑,如要求方當地有死刑的刑罰,澳門不會移交嫌犯或被定罪人,除非要求方明確不會判處或執行死刑。

上述只是若干建議,在政府推出新法案的同時,須向社會及法律界作出公開諮詢,集思廣益,務求新法案的內容更好更周全,做到保障各方權益及符合法律的要求。司法刑事協助協議一天仍未簽署,澳門社會只會見到被定罪人可以在澳門境外消遙快活,只要不進入澳門,被定罪人就不會被法律制裁,公平公義嗎?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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