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杜絕非法旅館,2010年立法會通過第3/2010號法律,以罰款、斷水電等方法嘗試阻止非法旅館在澳門生存。8年過去,非法旅館的數量沒有因為法律生效而有所減少,只是在博彩業調整下發展停頓,但在過去一年博彩業的慢慢復甦下,非法旅館又再次「死灰復燃」。接連兩宗在非法旅館發生的命案,社會再次關注問題的嚴重性。是否須要修改第3/2010號法律?是否須要將經營非法旅館刑事化等問題在社會引起熱烈討論。
多管齊下 簡易程序 嚴格執行
根據旅遊局公布的數字,自從第3/2010號法律生效後,已有1,000多宗罰款個案,但只有200多宗已繳納罰款,成功率約20%,效果不理想。政府解釋是由於經營非法旅館的人士大多是內地居民,只要他/她不再入境澳門,政府沒有任何「措施」可以收取罰款,造成繳納罰款的數字未如理想。筆者認為旅客入境數字在可見未來只會有增沒減的情況下(2018年入境旅客人次破三千五百萬,創新高),當局要根治非法旅館的問題須多管齊下才能有效。
一、罰款金額。現時當局處罰經營非法旅館的金額過低,一般罰款金額為澳門幣20萬,以一個3房單位為例,市值租金約15,000至20,000元(根據不同區域),非法旅館日租床位以200元計,曾揭發1個3房單位容納26個床位,若住滿,每日總收入為5,200元,每月總收入為156,000元,扣除成本20,000元,代表利潤約13萬。即使繳納罰款20萬,兩個月已可「回本」。筆者建議修法,提高經營非法旅館的罰款金額,劃一定額為澳門幣80萬。只有大幅提高罰款金額才能有效降低經營非法旅館的利潤,沒有利潤的生意,沒有人會願意經營。
二、斷水斷電措施。第3/2010號法律內第九條已規定當局可中斷水電予經營非法旅館的單位,為期6個月,並可予續期。筆者建議修改為「中斷供水供電的措施只會在罰款繳納後才會被取消」,此修改可有效確保違法者須繳納罰款後,該單位才不會被繼續查封,且當局亦不需持續用行政手段確保中斷供水供電措施繼續有效,減輕當局投入不必要的人力資源處理「無了期」的續期手續,當局可集中資源處理其他非法旅館個案。
三、舉報非法旅館制度。在兩個方面優化舉報制度,首先,非法旅館的業主大多數是不知道其物業被用作經營非法旅館,因為業主將物業出租給甲,甲可能將物業「改為」非法旅館出租,或甲再將物業轉租給乙,乙將物業「改為」非法旅館出租等情況。因此,若業主得知其物業被用作經營非法旅館,並主動向當局舉報,其物業將不會被罰款及斷水斷電。第二,若有人士知道非法旅館的存在,他/她也可以向當局舉報,若個案屬實,並在個案成功收取罰款後,舉報人士可獲繳納罰款的金額10%作為獎金,即澳門幣8萬元。當然,若舉報人士為物業業主,當然就沒有任何獎金。為了確保舉報人的安全,當局須將舉報人的資料保密,同時,若舉報人虛報個案,舉報人亦須接受相關法律制裁。
將經營非法旅館的違法成本大幅提高,當生意變得無利可圖,沒有人會願意甘冒風險經營非法事業。同時,為了確保處罰有效及有阻嚇力,沒有繳納罰款,單位將被繼續查封才能確保該單位不會被繼續作為非法旅館。在舉報方面,提供「免責」條款給予業主,是鼓勵業主關心其物業的有效做法,業主將不再只求物業出租而不理會後果。最後,有額外利誘因素,凡理性的人都會更加「關心及注意」身邊的事物,街坊鄰居將會為當局提供更多非法旅館的準確訊息,當局將可更有效打擊非法旅館的問題。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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