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宜增加定向項目競投細則助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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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12-03 16:32
更新: 2018-12-05 01:33

澳門經濟於上世紀60年代開始轉型,澳葡政府提供土地政策及支持填海造地,以配合經濟發展及住房需求,面積由14平方公里增至目前33平方公里。澳葡政府採用方式非常有效,就是提供土地政策,原則上不出資填海造地,投資企業自理風險,填海造地取得理想成果,為市民解決了住屋及就業等問題。澳葡政府還每年定出批地計劃,一般以公開競投批租、暗標形式或定向發展項目批出,回歸前按照《中葡聯合聲明》儘量使批地透明化,確保中葡土地基金收益。對於帶來龐大收益項目,多採用項目批地,政府從中取得溢價金、稅收、停車場、公共設施等回報。

澳門特區以「成文法」為主要特徵的「大陸法系」為立法背景,「成文法」原則是必須細緻,新土地法於2013年公佈,由於條文疏漏,收地訴訟就算終審歸責政府過失,行政當局沒法糾正行為,令歸責、失效、裁量權、環評標準、世遺限高、一刀切收地等問題爭議不絕,新土地法影響了澳門投資環境及投資者信心。此外,新土地法的批地方式只有公開招標,隨後未有公佈不同土地用途公開招標細則,立法至今未見任何公開招標項目。除了公共房屋、公共設施、公共服務及博企批地被視為公共利益,特區政府無法像過去利用合作方式取得回報,並成為公共建設唯一出資者,造成今天高價低效政府工程接踵而來。

中國內地、甚至發達國家願意定向批地吸引投資項目,例如美國主動邀請富士康,加拿大引入三菱化工,中國提供條件配合特斯拉(Tesla),通過定向批地或定向競投支持項目。根據新土地法第116條的公開招標條文「公開招標以密封標書進行,但在出現投標價相同或相約的情況,可加入公開口頭競價的方式」,新土地法欠缺定向項目招標細則,不利吸引優勢項目落戶澳門。

新土地法在歐文龍案件背景下立法旨在堵塞漏洞,主要是削減行政裁量權,令批地及收地更嚴格,但條文欠缺完整性及可操作性,不利經濟長遠發展,例如行政當局欠缺公平歸責的合理權力、欠缺定向項目批地方式、欠缺不同土地用途批地方式、欠缺政府或企業主動提出土地公開招標方式,故須儘快修法修補條文不足加強完整性及可操作性。

作為影響社會、民生及經濟發展極大的土地法,筆者認為土地法應達到促進經濟多元發展、提供公共房屋土地、穩定私樓土地供應、提供政府財政收入、透明化行政程序及公平批地等目的。內地和香港的批地方式十分成熟,高社會價值項目採用定向招掛拍,住宅地公開競投價高者得,每年制定賣地計劃及部署土地儲備。新土地法在執行上諸多問題,澳門未來將有大型填海造地工程,為配合未來發展需要,宜儘快補充及修訂土地法在土地政策、定向項目、大型國際項目、國家安全項目及公平歸責等範疇,把申請土地具體要求及程序透明化,增加投資者信心,並提升公共行政效率。

作者:馬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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