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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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8-11-19 14:35
更新: 2018-11-21 00:49

為回應社會對改善社區環境的訴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都市更新概念,並成立了都市更新委員會。根據都市更新委員會的研究,以及公開諮詢所收集的意見及建議,特區政府制訂了《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法案旨在訂定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興建,以及相關單位的出租和出售制度。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是為受都市更新影響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在租住或購買住宅單位時提供多一種選擇,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鼓勵措施。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法案建議屬自然人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當其擁有的居住用途單位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具備條件在樓宇重建後回遷,在等待回遷時可申請租住暫住房;如樓宇原址因城市規劃而無法回遷,所有權人可申請購買置換房。

二、基於資源有限,以及暫住房及置換房主要為幫助解決受影響業主的居住需要,法案建議對申請的數量作出限制。不論所有權人擁有因都市更新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數量,僅可申請租住一間暫住房或購買一間置換房;如不動產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擁有,則可申請租住的暫住房或購買的置換房的數量與其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數量相同,但不得超過共有人的總數;如不動產所有權人具有夫妻關係,則不論其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數量,兩人只可單獨或共同租住或購買一間暫住房或一間置換房。

三、法案建議暫住房的租金及置換房的售價,由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參照樓宇所處區域內同等質量及條件的住宅單位的市場價格提出建議,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四、不動產所有權人購買置換房時,豁免繳納涉及不動產移轉及取得的各項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五、法案還建議兩種可以申請購買置換房的特別情況:一、因執行八月十七日第12/92/M號法律《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而被拆卸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可適用法案內關於申請、分配,以及稅務豁免的規定申請購買置換房。二、因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限屆滿而被宣告失效,受影響的在建住宅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如已對預約購買的行為按第7/2013號法律作出物業登記,可參照法案內關於資格和數量限制的規定申請購買置換房,換言之,只有屬自然人的預約買受人可以申請購買置換房,且基本上不論預約購買了多少間單位,只可購買一間置換房。至於售價方面,則參照預約買賣合同所載的價格進行銷售。同時,如有關合同在第2/2018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生效前已簽署,則在購買置換房時,可豁免繳納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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