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現正就「民防綱要法」向社會公開諮詢。汲取去年「天鴿」風災的教訓,政府建議修改已有25年歷史,規範民防工作的第72/92/M號法令「民防法」,旨在做好民防工作及更好應對公共衛生事件、不可抗力的天災、甚至可能發生的各種恐怖襲擊等。社會對政府提出修改「民防法」沒有太大爭議,唯獨對規管傳媒的工作及散佈「虛假」消息的人士處以最高三年徒刑的建議引起社會極大的爭議。
自由發放資訊重要 言論自由可保社會安定
去年「天鴿」風災發生的時候,市民以不同方式及方法將社會狀況、水浸情況等資訊通過各個社交平台和朋友分享,公諸於世。由於科技的發達及使用社交平台的普遍性,受風災吹襲的澳門各種真實情況瞬間傳遍澳門每個角落以至世界各地。
縱然當中部份訊息或畫面可能錯誤,市民傳播訊息及畫面是希望將資料和朋友分享,希望朋友及社會及時做好準備,是善意的表現。不能否認,執法及抗災部門亦因上述訊息及畫面而得益,畢竟執法及抗災部門的人手有限,市民自由發佈及分享訊息及畫面可以幫助執法及抗災部門更快及更清楚現場的環境。
澳門媒體在「天鴿」風災發生後,不論是平面或電子傳媒,各自盡責客觀報導澳門市面的狀況,沒有嘩眾取寵,沒有落井下石。傳媒和澳門其他各界一樣,明白「天鴿」風災發生後,首要的工作是救傷扶危,盡力協助幫忙受風災影響的人士,協助社會盡快回覆正常運作,檢討及查找不足的建議放在最後,完全沒有影響執法及抗災部門的救災工作。
現在政府建議修改「民防法」,當政府宣佈社會進入緊急預防狀態或更高級別的狀態時候,政府「強調大眾媒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的社會責任」。雖然寫法是強調,但當局的意願當然是要傳媒配合政府的工作,只是礙於社會壓力,不能用字太白。其實,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的第18條已規定報章/刊物必須刊登政府公告,報章/刊物不得拒絕刊登。
此條款已有力保障市民可以及時知悉政府公告,政府根本不須為此再另行立法規管媒體的工作。第8/89/M號法律(視聽廣播法)的第51條亦規定電台電視台須免費廣播政府發佈的官方消息。因此,不管是平面或電子媒體,現行法律已規定其發佈政府公告的責任,不須再另行立法。
政府另一具爭議的建議是,「制裁在宣告進入緊急預防狀態後的造謠或散佈謠言行為,違法者將被處以最高三年徒刑」。正如前述,市民在「天鴿」風災發生後,將水浸情況,街道情況等資訊和朋友分享,是希望朋友和社會有所防範。但若上述處罰建議獲得通過,造成的後果將會是:因為害怕觸犯法律,市民不願或不會再將獲得的資料/畫面公諸於世,政府當局將會獲得更少的即時社會資訊、水浸情況、街道狀況等訊息,對其防災救災工作百害而無一利。
針對發放虛假消息,《形法典》第295條已有規定:「濫用警報之信號或召喚、或求救之信號或召喚者,又或製造假象使人相信因出現禍事、危險或集體處於困厄之狀況而需要他人幫助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已有法律處罰發放虛假消息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亦不需另行立法。
政府要明白,不管有沒有處罰,有心有意犯罪的人士不會因為處罰而不犯罪,相反,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政府推行不必要的法律,其後果將會是愈來愈多人不願及不敢說出真相,對社會的發展絕對不是好事。傳媒的責任是將事實完整報導給市民知道,不管是好事壞事,只要是事實,只要是真相,市民社會都有權知道。不管是任何特別情況,政府若強制媒體須配合其工作,傳媒不能自由發放新聞,只能發放政府允許的消息,市民社會的知情權將會消失,資訊不能流通,最終受害者將會是社會的所有持份者,包括市民、政府等。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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