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事件擾攘多年,終審法院就收地一事判發展商終極敗訴,可以說終審法院的判決,為政府撇清了所有法律責任,各級官員大概又可以振振有詞,說其所作所為,一切都是依法施政,而現在對小業主提供的各種援助,純粹是出於善意,倘若小業主繼續不識抬舉,敬酒不吃,那就等待日後去吃西北風好了。
誠然,發展商賣樓給小業主,彼此簽訂了買賣合同,一旦發展商因商業或自身理由不能如期交樓,小業主大可循民事訴訟追討損失或賠償;然而海一居事件吊詭之處,卻是小業主不能如願收樓,主要是因為政府當時出人意料地依法辦事,根據土地法收回批給失效的土地,這種情況在發展商與小業主締結合同之初,相信是完全無法預料得到的,也無可能包括在合同的明文或隱含條款之中。
尤其是在土地批給方面,政府過往一向劣績斑斑,賤價批地積非成是,對本澳地產發展商更是千依百順、有求必應,在海一居土地批給問題上,政府其實隨便找個藉口便可以敷衍過去,把土地續期三五七年,讓發展商把樓蓋好,如此便皆大歡喜,這樣的事情,官員們過去幹得還少嗎?
然而,事件的發展卻是出人意料,超出大部分人的合理預期,誰也沒想到政府會突然強硬起來,毅然決定把土地收回,對發展商和小業主來說,說海一居事件是一件黑天鵝事件,絕不為過。雖然政府近日亮出了發展商二零一四年的信函,載明發展商曾經承諾「如日後依法不獲再批給該土地,承批公司不得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取任何賠償或補償」,但相信在作出承諾時,發展商怎樣也料不到政府有此一著;而如果政府當時已明知會收回土地,但仍要求發展商作出承諾,以便政府日後可以撇清所有責任,那就是陷人於不義了。
在海一居事件上,政府是否真的如其所說沒有任何責任?筆者認為,姑勿論其合理與否,在現行土地法的規範下,政府對發展商和小業主不負有任何法律責任;儘管如此,作為牧民者,所負的又豈只是法律責任,政府對小業主事實上負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責任。撇開複雜的法律問題不談,一個簡單的因果推論:如果當初政府不收回該土地,發展商應可完成建造,小業主不會收不到樓;現在政府收回土地,發展商欲建無從,而小業主再也收不到樓了;由此可見,政府收回土地的決定,直接導致了小業主收不到樓的結果。
既然如此,政府又怎能不對自己的行為所直接導致的後果負責呢?急於把責任撇得一乾二淨,裝出一副偽善的嘴臉,卻又整天把以民為本、急民之所急等說話掛在口邊的高官們,午夜夢迴之時,不知會不會感到羞恥?
筆者認為,如果任何人置身於海一居小業主的境地,相信其反應也將會是大同小異,旁觀者對小業主的無辜而受戮理應寄予無限同情,但一來由於小業主們的公關策略不甚討好,二來由於很多人夾雜著「憎人富貴厭人窮、炒家和地產商冇個好人」的嫉妒心理,所以網上言論很多都是對小業主們冷嘲熱諷,部分更只作誅心之論,讓小業主在輿論上處於下風。透過海一居事件,筆者看到是:上詐而下愚,澳門冇得救乎?
作者:羅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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