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日前向立法會提交《設立市政署》法案,在三票反對下獲一般性通過法案。法案內容基本沒有問題,只有一點引起社會各界不同意見,政府建議市政署內的諮詢委員會成員由特首委任而非通過選舉產生。政府解釋根據《基本法》精神,由於市政機構是非政權性機構,因此不能由選舉產生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只能由特首委任。《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只是規定市政機構為非政權性機構,但沒有明文禁止諮詢委員會成員的產生方法。通過選舉而產生的諮詢委員會成員,其認受性及代表性將最為廣泛,政府現在自行設限,不容許選舉產生諮詢委員會成員,只會削弱將來市民對諮詢委員會的信任及認受性。
民選成員代表民意 民主潮流世界趨勢
《基本法》只有兩條條文規範市政機構,分別是第九十五規定其為非政權性機構,第九十六條規定其組成及職權由法律規定。條文十分清楚,條文完全沒有禁止市政機構內的諮詢委員會成員不能通過選舉產生。奈何,政府將條文解讀為基於市政機構是非政權性機構,因此諮詢委員會成員不能由選舉產生,令人失望。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責只是就政府提供的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給予意見,根本沒有任何實質權力,此正是非政權性機構的特徵,根本不會因為成員是通過選舉產生而有任何變化。
還看今朝,愈來愈多地區以不同的選舉方式選出民意代表參與公共決策,有些民意代表沒有權力,有些民意代表有少許權力,形形色色,多不勝數。但不管有沒有權力,有多少權力,最重要一點是選舉能容許及鼓勵每一位市民發表其意見,選出合適的民意代表,而民意代表就代表市民向政府給予意見。此方法已在世界各地普遍推行,亦證明其效果比由政府委任制更能反映民意。
現在《設立市政署》法案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作詳細分析,筆者建議二常會向社會作出公開諮詢,收集社會是否認同由選舉產生市政署的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筆者深信一個公開、全面、開放的全社會諮詢,其結果將會是社會上大部份人都會認同由選舉產生市政署的諮詢委員會成員較由特首委任更能反映民意。立法會反映民意,立法會更應推動政府聽取民意。
另外,筆者建議市政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模式可以分區制進行,澳門半島可分為四區,分別是東區、南區、西區、北區,氹仔及路環則作為一區。每區以當區居民總人數為基礎,並選出若干諮詢委員會成員。參考政府建議諮詢委員會成員25席為例,澳門人口約65萬,即大約26,000名居民可選出一位諮詢委員會成員,以此為標準,再計算出每區可選出多少諮詢委員會成員。建議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四年,而由於明年才成立市政署,建議諮詢委員會成員選舉日期在明年上半年舉行,錯開明年下半年的特首選舉日期。
民主潮流是世界大勢所趨,社會愈來愈進步,每位市民都希望政府聽取及尊重其意見,即使市民的意見不可行,政府亦須向市民清楚解釋為何意見不可行。市民選出民意代表,民意就可以透過民意代表反映給政府知悉,政府在研究及推行政策時,聽取了民意,民意就能反映在政策當中。澳門社會與時並進,政府不應此時推出不合潮流的政策,政府應聽取民意及主動修改法案內容,將市政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產生辦法改為選舉而非特首委任。
作者: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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