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遷殺人復仇
河北賈敬龍案暴露出兩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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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6-11-08 13:52
更新: 2016-11-08 21:32

10月末,河北省賈敬龍殺人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執行」,引發大陸輿論軒然大波。多位法學專家為其奔走吶喊,呼籲最高法刀下留人。案件起因是在2013年,河北青年賈敬龍準備做婚房使用的房子,被以村長為代表的村委會強行拆遷。多次投訴無效後,其持槍射殺了村幹部。

與港澳特區不同,大陸至今未廢除死刑,且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河北省兩級法院認定,賈敬龍殺人案影響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故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目前,死刑的復核權在最高法院,此案很快被「核准」。在未廢除死刑的大環境下,殺人償命、罪刑相適應,是大陸執行刑法的精神「內核」。

綜合當前輿論「該殺」與「不該殺」的爭議,筆者在翻閱三級法院給出的裁判文書後(兩級審判+最高法核准),認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無疑。但該案存在兩大問題,法院和官方必須慎重思考和反思:一、賈敬龍案是否符合「死刑立即執行」的刑法標準;二、拆遷殺人復仇,暴露出「公力救濟缺失」的問題。

先說第一個大問題。筆者認為這案根據具體案情並不符合「死刑立即執行」的刑法標準,理由有三。第一,三級法院認定賈敬龍殺人動機的相關事實和情節作了曲解認定,將死者一方事前存在過錯,裁剪為被告人蓄意報復謀殺的惡性案件。賈敬龍蓄意報復沒錯,但法院並未對村幹部強行拆除賈家的房子做出認定,事出有因被一筆帶過。

第二,三級法院對被告人賈敬龍「自首情節」的認定失當。筆者翻閱賈的卷宗看到,其殺人前曾在手機編輯好了殺人後欲自首的短信,只因射殺案發被人一路追堵短信未能發出,這是一個情節。另外賈案發後曾致電未婚妻,告知殺人事實準備自首。可惜庭前其未婚妻陳述通話當時聲音雜亂,未能聽清內容。但綜合案情,賈敬龍自首的情節,應該重視和審查。

第三,有證據表明,法院認定以被害人為首的村委會對賈敬龍一家的拆遷費已做合理補償,在事實認定上存在嚴重偏差。據判決卷宗可得知,在強拆事件發生前賈家確實拿到過兩套房產,賈敬龍的父親賈同慶曾在拆遷安置協議上簽字。但有一點不可忽視,即賈同慶簽字是受到某種程度的威脅(比如斷電、騷擾)。本案的被害人,因拆遷處置失當激化了矛盾。

綜合上述三方面,三級法院應該重視並慎思以下事實:賈敬龍預謀射殺村幹部,是被害人激化矛盾其負有直接責任,命案事出有因,同時賈敬龍存在自首情節。大陸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刑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筆者認為,該案並不符合大陸刑法的「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標準。

再說該案暴露出的第二個大問題—公力救濟缺乏。其實,民眾關心的除了賈敬龍該不該「立即執行死刑」,還關心案件遇到糾紛公力救濟是否到位?從法律上講,賈敬龍槍殺村幹部一事在性質上屬於私力救濟,這是法律堅決不允許的。但是杜絕私力救濟的前提,應當是公力救濟的順暢與高效。據新聞報導賈敬龍在槍殺被害人之前,也曾尋求過公力救濟,如報警、談賠償、上訪等,一系列的公力救濟途徑無效後,他才走上了不歸路。如果情況屬實,當下民眾公力救濟的不暢和效率低下,恐怕才是最大的問題。

大陸2014年提出「全面依法治國」,要建立人們對法治的信仰。既然如此,就意味著國家壟斷強制權力,並承諾給予公民平等的保護、公正的對待。法治禁止私力復仇,這就是為什麼賈敬龍的行為構成犯罪、必須懲罰的原因。法治同樣禁止私力強制,這就是為什麼被害人有過錯,引發賈敬龍復仇的原因。如果國家只嚴懲私力復仇,而不問其起因,那是對賈敬龍的不公。如果不抑制村委會非法拆遷,任私力強制氾濫,那更是對法治的背離。

故筆者認為法院和官方,有必要重新審查賈敬龍案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問題,給予賈敬龍一個公正的、罪刑相當的判決結果。同時,必須反思公力救濟之路是否暢通,是否能化解潛在的矛盾。如此法治才能在公民心中生根發芽,而不是通過復仇來洩恨。暴力所損傷的,是整個社會對法律和道德人心的尊重。

作者: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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