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賭場禁足令 市民基本權利再受損
閱讀量: 2,749
出版: 2017-10-17 14:18
更新: 2017-10-19 01:46

%e6%94%bf%e7%b6%93%e7%9f%ad%e8%a9%95

博監局於上月推出修訂《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法案,是次修訂最具爭議的內容是建議禁止博彩從業員,包括莊荷、監場、公關等在工餘時候進入賭場。原法律本身已經損害《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保障市民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政府現時建議修法推出「禁足令」,是再一次剝奪市民的基本權利。

《基本法》保障居民基本權利 不容政府任意剝奪

根據賭博問題的調查及研究報告,政府認為賭場前線員工較一般人容易成為病態賭徒,因此為了保護賭場前線員工,建議推出「禁足令」,禁止賭場前線員工在工餘時進入賭場。政府的用意和制定《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的用意如出一轍,為了保護年滿18歲但未滿21歲的澳門居民,不要讓他們過早接觸博彩業,因此立法禁止未滿21歲的人士進入賭場。

但核心問題是法律定義18歲是成年人。成年人擁有法律給予的各種權利,他亦須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18和21歲只是相差3年,為什麼21歲可以進入賭場而18歲就不可以?《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保障澳門居民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而《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正正損害了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

政府希望保護市民,不要讓市民受到傷害。以此邏輯,政府應該不是立法禁止賭場前線員工進入賭場,而是立法禁止所有澳門市民進入賭場,避免澳門市民有機會成為病態賭徒;政府應該立法禁止售賣、進口香煙、雪茄等煙草產品,避免市民有機會因吸煙而得重病。那為什麼政府不採用上述方法﹖因為《基本法》保障每位成年的市民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法律定義成年人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他有完全的民事能力,百分百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進入賭場內賭博,是否在賭場內工作、是否吸煙,並為自己的決定負全責。

同樣的道理,賭場前線員工在工餘時是否進入賭場是他們的選擇,政府不應干涉。個別博彩公司自行訂立規範,禁止其員工在公司的賭場內賭博是公司政策,是公司行為,不是政府行為,政府及社會也不應干涉。其實,公務員被禁止進入賭場一樣是被剝奪其基本的權利。當然,有意見認為政府為員工訂定若干規範,情況有如私人公司定下手則一樣,只是公務員或該公司員工須遵守,不是規範全社會,此觀點可以再討論。

政府不應該帶頭立法禁止因從事某工作而須喪失部份基本權利的政策。當政府開始為事情定義好壞的時候,正是政府慢慢開始剝奪市民各種權利的先兆。雜誌內有暴力,色情的內容,政府認為對青少年有不良影響,要立法禁止雜誌報章刊登暴力,色情內容,出版自由就會慢慢消失。政府推出某政策,社會人士對政策表達反對意見,政府封殺反對意見,直接間接不容許媒體報導反對的意見,言論自由就會慢慢消失。筆者不是說現在澳門沒有出版,言論自由,只是希望社會珍惜法律保障每人自由選擇的權利。當某團體或某階層的基本權利受到損害,社會如果不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到最後當自己的權利受損,屆時社會上已經沒有任何人士可以出來說公道話,因為所有人的權利已被剝奪。

作者:梁立身

留言

avatar
500

最新出版週報

線上閱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