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跳樓拷問內地手術簽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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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7-09-19 02:28
更新: 2017-09-20 00:47

9月初,一則十年後又在內地重現的生育悲劇,引發全民大討論。在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一名待產孕婦馬某日前跳樓自殺身亡,一屍兩命。醫院發表聲明稱,院方之前向產婦、家屬建議實施剖宮產,然而家屬堅持順產,並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表示希望順產。而家屬方則反駁稱是醫院一直建議順產,導致產婦不能承受分娩痛苦而跳樓自殺。

陝西榆林產婦跳樓事件發展至此成為了一出羅生門事件,醫院和產婦家屬各執一詞,讓群眾如墜雲裡霧裡。新聞不停翻轉,還需要更多確鑿證據來揭示事實。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一名負責人最後回應:將徹查此事,待真相查明將嚴肅處理。

這起跳樓事件,讓筆者想起了十年前轟動內地的另一則案列。2007年,孕婦李麗雲因感冒在同居男友肖志軍陪同下,去到北京朝陽醫院就診。當時院方建議做剖宮產手術,肖志軍一再拒絕簽字,導致手術一直沒有進行,最終孕婦死亡。當年,李麗雲事件就引發了對「手術必須家屬簽名」制度的全面反思。

多年來,搶救危急病患需要家屬簽字,已經習以為常,醫院、患者、患者家屬各方都遵守著這個規定。實際上這個貌似合理的制度,隱藏了殘酷的另一面:我的手術誰作主?一般情況下,家屬可以作主,因為需要簽字的是家屬,可患者卻不能為自己的手術簽字。

筆者認為,若產婦能夠自己作主選擇手術方式,上述兩起生育悲劇也就不會發生了。或者當緊急情況發生,在沒有獲得病患和家屬同意的情況下,也得立即採取相應的醫療措施。其實案件的爭議點在於,產婦做剖宮手術,是否必須要家屬簽字?這是個老問題。北京李麗雲事件發生後,中國《侵權責任法》做了修正,立法時明確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也就是說,不僅僅是家屬不在場或者沒有家屬的情況下,而是當緊急情況發生在沒有獲得病患和家屬同意的情況下,也得立即採取相應的醫療措施。2010年新版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再次明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但是,個別醫院及醫護人員,對「手術簽字」制度還是存在認識誤區,以為簽了字,院方就不用承擔法律。殊不知,如果造成延誤病情,反而給院方惹上麻煩。十年後又重現的這起產婦死亡事件,就是一個明證。

筆者認為,就陝西榆林這次事件來說,有三個法律事實、醫療事件有待嚴肅查明:第一,到底是醫院還是家屬不同意剖宮手術?第二,在家屬不簽字的情況下,醫生是否應該按醫療規範,認定屬於「緊急治療」行為從而實施手術?第三,產婦的跳樓死亡與家屬不簽字、醫院沒有實施剖宮手術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這一切沒有查明之前,社會輿論不要急著站隊。緊急情況下,醫院可以不取得家屬的簽字實施手術,這是「李麗雲」悲劇換來的社會進步,個別醫院不應機械執行簽字制度。另外,家屬也必須要相信醫生的專業判斷,不能固執偏執。此外,悲劇一再發生,筆者認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也極需修改。法律應當儘早規定手術及其他特殊治療的簽字同意權歸患者本人所有、患者家屬代為簽字的優先順序以及緊急情況下患者家屬強制同意制度。如此才是保障生命的正確方法。

作者: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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