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預算法規專款專用
超支總額要立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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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6-10-18 00:28
更新: 2016-10-18 22:08

  「規範本地區總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本地區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及營業年度帳目之編製,以及澳門公共行政領域之財政活動之監察」的第41/83/M號法令生效逾三十二年,已跟社會發展嚴重脫節,導致近十年的公共工程超支失控,近幾年社會要求政府提交盡快《預算綱要法》的聲音日增,有立法議員五年前已經要求政府盡快提交執行《預算綱要法》法案,行政長官崔世安三年前已表示啟動了預算綱要法修訂程序。到日前行政會終於完成討論《預算綱要法》法律草案,並交立法會。

  《預算綱要法》草案對預算的編制、執行與修改也有了規範。編製預算方面,規定特區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目標,並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預算年度的預算收支預測而編製每年度財政預算案,並須於每年11月向立法會提交翌年的財政預算提案。

  對於跨年度開支預算,法案規定特區政府應向立法會提供資訊性資料,以便立法會在審議預算案時能清晰了解公共部門對投資項目的整體規劃,從而更深入、適時及有效的監督特區公共財政事務:各項目的預計或估算總負擔、有關預算年度的負擔份額及完成執行為止的餘下各年度的指示性負擔份額。草案建議用作支付有關預算執行年度期間撥款不足或未預計開支的備用撥款,其金額不可高於有關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三。

  預算執行方面,規定預算執行時依循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社會收益及效益的原則。任何收入如未在預算項目中登錄,均不得結算或徵收。不得承擔、許可和結算屬下列情況的任何開支:未在相關的預算撥款中作適當分類列明和預留;不符合按效益、經濟及效率規則所定的妥善管理財政的要求。

  為跟進預算執行和加強監察,法案規定,特區政府須最遲於每年8月10日向立法會送交截止至該年6月30日的預算執行中期報告;並在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向立法會送交《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預算執行報告。

  而社會最關注的預算修改方面,規定在一般情況下,預算項目不得在不同的組織、不同的章目和投資計劃不同的項目群之間調撥,以確保預留的預算得以「專款專用」。法案也規定,如預算修改涉及增加特區財政預算任一組成部分的總開支金額,應編製有關財政預算提案並提交立法會審核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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