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利益多少才是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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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17-06-13 00:30
更新: 2017-06-1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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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7日是澳門第六屆立法會的選舉,這是澳門社會的頭等大事,政治洗牌涉及很大的利益,因此賄選陰霾一直困擾著每一屆立法會選舉,上一屆更有人因為賄選而被判入獄。所謂賄選就是提供利益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不過其實並不是任何利益也不能提供,一些廉署認為利益較低,不能促使人是否投票的則可以過關,但這個「可接受」的程度是多少,是否適合由廉署自己來界定,這個問題處理不好,賄選陰霾只會一直揮之不去。

支持廉潔選舉,拒絕賄選談得多,其實賄選的定義是甚麼?按照《澳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任何人向他人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意向,即屬賄選。簡單來說,以利益交換選票,便是賄選。行賄者和受賄者最高可分別被科處五年及三年徒刑,而且不得緩刑。問題在於「利益」這一詞其實並不太過明確,有一些灰色地帶,因此出現很多擦邊球的行為。

根據廉署的宣傳文章指,任何利益都可成為賄選利益,包括財物、服務、旅遊、飲食招待、工作職位、福利等,只要提供利益的目的是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以促使其投票予某候選人或組別,便屬違法。過去不少參選團體也會派發紙巾、筆、扇等,這些又是否賄選?廉署認為這些利益較低,客觀上不能促使人是否投票。

如此便出現很大問題,在於廉署的角度,並不是任何利益也是賄賂,利益較低原來不算是賄賂,如此這個「可接受」的利益是多少,由誰來界定這個「可接受」的程度,是否由廉署自己的觀感來決定,這樣就很可能被投訴者反駁是政治沫黑。為甚麼別人可以給小利益,而自己一隊則不能給小利益,萬一選舉被蒙上不公平不公正的陰霾,影響會很深遠。

早前就有報道指參選團體在微信群組發紅包,要求群組成員在提名委員會名單上簽名。當事人就認為只是一個幾毫的搶紅包遊戲, 認為報道失實和有影射成份,被人誤會是他們賄選,說會向選管會投訴。其意思亦是指他們被沫人黑。那麼一個幾毫是否「可接受」的程度,是否比一個扇與筆更低的利益。提供利益多少才算是賄選,這一點社會從來不明不白,實在是相當危險。

感覺上,廉署傾向採取簡單的二元分法,即禮品不論金額大小皆沒有採取行動,因此過去一些參選團體,就公然派發一些印有候選人面貌的禮物包,這些禮物包必然較筆扇為高,而小額的微信紅包亦算是賄賂。這一點是認同的,理論上嚴肅的選舉,無論金額大小,只要是利益提供也應該定性為賄選,但廉署仍然有需要明確物品利益的「可接受」程度,減少選舉擦邊球的情況發生。

作者:楊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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