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困擾居民,雖然大部分的個案可以透過鄰里協商的方式解決,但每當懷疑引致滲漏水的樓宇或單位處於空置狀態或業主拒絕合作時,受影響住戶最終只能訴諸司法途徑,這無疑對受影響的住戶造成更多困擾。
有見及此,特區政府在2009年成立了由土地工務局、房屋局、市政署、衛生局等部門組成的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調有關住戶以協商方式解決滲漏水問題,協助檢測查找滲漏水源頭,並推動有關的單位進行維修。根據統計數字,多年來尋求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協助的個案大部分都能透過中心的協調獲得解決,但仍有部分個案未能獲得處理,歸納原因主要集中在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方面。
為此,特區政府草擬《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透過設立新的法律機制協助解決上述問題。在檢測難方面,為緩解現有滲漏水檢測機構的壓力,解決目前滲漏水檢測等候時間過長的問題,法案建議住戶可委託其他合資格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進行檢測,有關檢測報告可作必要仲裁之用。
在入屋難方面,法案建議設立必要仲裁制度處理有關爭議。受影響的住戶可委託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作檢測報告,如有關報告指出有必要進入某單位檢查以確定滲漏水源頭,則有關單位業主應容許入屋進行檢測。如業主拒絕合作,則受影響的住戶可向指定仲裁機構提起必要仲裁,並可提交上述檢測報告作為依據,由仲裁庭作出入屋檢測的裁決。
為解決追討難的問題,法案建議有關必要仲裁除了可解決入屋檢測的爭議外,亦可就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以及滲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爭議進行審理。此外,法案亦建議必要仲裁的裁決具有等同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如敗訴方不履行裁決,受影響的住戶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強制執行有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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