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早前一般性通過《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出席的三十名議員一致贊成一般性通過《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案以推動單幢樓重建為基礎,是否重建視乎業權人意願,並已放棄強徵、強購,改為引入強制仲裁。會上多名議員質疑政府把「都市更新」又變回「舊樓重建」,浪費澳門人很多時間,促請政府以片區去做舊樓重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澳門都市更新的核心就是舊樓重建、維修、保育,是次法案透過舊樓重建為片區發展定基礎,政府沒有排斥多幢合併發展。
都市更新法案以舊樓重建作主軸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隨着澳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環境面臨各種壓力,部分城區建築物老化的問題日益嚴重,為此,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構建符合本澳社會實況的都市更新制度,除了制定《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及《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為樓宇重建項目提供便利外,亦在2019年下半年就《都市更新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其後於2020年5月公佈了諮詢總結報告。
在總結公開諮詢及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特區政府草擬了《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法案以「舊樓重建」作主軸,針對性地解決樓宇重建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及法律上的限制,同時兼顧多棟舊樓合併發展的情況,力求以務實的方式逐步推進落實都市更新。
設定重建業權百分比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收集舊樓重建的意向:推進舊樓重建,大部分業權人的意向是展開所有重建工程的前提和基礎。法案建議有意推動重建的業權人在前期收集重建意向階段,須具備經適當註冊的專業人員或公司編製的重建方案草案,當中須包括依法編製的工程計劃草案擬本及預計的重建負擔款項。
二、設定重建業權百分比:法案建議樓齡滿三十年但未滿四十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五;樓齡滿四十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如果樓宇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實體命令拆卸,須取得百分之六十的業權人同意。
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
三、重建協議及委任合同:法案規定同意重建的業權人需以重建方案為基礎,以公證書的方式訂立重建協議,訂明重建費用的分攤及重建後獨立單位的分配方案,有關的協議須作物業登記。另外,業權人亦可按照法案的有關規定簽署委任合同,授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執行重建所需的各種行為。四、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法案建議在達到法定的重建業權百分比後,若透過其他方式或手段無法取得剩餘業權人的同意時,則透過必要仲裁程序強制他們參與重建。針對有關的仲裁裁決,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訴訟程序具緊急性質。
五、豁免印花稅及登記公證手續費:為配合法案關於重建協議及物業登記的規定,法案建議在符合條件下可獲豁免因重建的相關行為而產生的各類印花稅和公證及登記手續費。六、其他特別規定:為確保重建能順利進行,法案因應重建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阻礙重建的情況,尤其對重建款項的使用、重建費債權的優先受償、批租地的土地利用期限等事宜作出了特別規定。
都市更新變回舊樓重建
多位議員關注法案是否能有效推動都市更新、政府的角色、為何都更以單幢樓宇為目標而非片區,以及私人財產保障等。議員李靜儀、黃潔貞、宋碧琪、林宇滔等,均質疑政府把「都市更新」又變回「舊樓重建」,林宇滔直言法案根本只是舊樓重建,沒有理由仍名為《都市更新法律》,問及政府有否進一步想法。
黃潔貞形容是次法案「雷聲大雨點小」,亦沒有提到諮詢期間居民關注樓換樓方式,希望細則性討論時考慮擴大適用範圍。宋碧琪狠批政府浪費澳門人很多時間,過去舊區重建法律第一版就是有關1幢舊樓重建;後來政府換屆提出都市更新,現在又變回舊樓重建,認為即使沒有法律,善豐花園都能重建,直言不明白政府想做甚麼。議員鄭安庭則認為,法案以舊樓重建為主軸沒有問題,但希望舊樓重建以片區去做,再配合城規。
舊城區煥然一新非一下子可做到
行政法務司張永春承認法案跟一九年的諮詢內容、居民心目中的都更有落差。透過法案令澳門舊城區煥然一新,並非一下子可以做到,現以單幢樓重建為基礎,運行一段時間再針對遇到的問題制訂制度,為片區發展奠定基礎。是否啟動重建、重建是否成功視乎業權人意願,政府也不是袖手旁觀、不問不理,透過法案建立制度,難推動的項目則可透過都更公司促成,或協助尋找專業公司促成重建。
由舊區重整法案到都更法案推出,時逾十五年,張永春指出,《舊區重整法律制度》二零一一年交到立法會討論,因要配合《文遺法》、《土地法》和《城規法》而撤回。兩部法案的最大區別,是前者劃出都更區後,賦予都更區利益,一是放高,二是有更多手段逼業主走。新法案完全放棄這種思維,《城規法》和《文遺法》已有限制樓高規則,做不到屬都更區便放高;是否重建則視乎業權人意願,如果全體業主願意毋須動用法律,如此大費周章因無法齊集所有業權,舉例善豐重建過程很多苦水,亦承擔了不應承擔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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