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專員張永春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的規定,於今年3月向行政長官崔世安遞交《2016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報告日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2016年廉政公署依法對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嫌貪腐的案件進行了查處,做到「蒼蠅老虎一起打」,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案原則;2016年廉政公署對益隆炮竹廠換地事件展開調查,得出益隆炮竹廠換地協議無效、特區政府無需承擔任何「地債」的結論。
報告表示,廉政公署去年偵破的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利用法律制度或者監管機制上的漏洞,在公共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內外勾結、合謀貪污的情況仍然比較嚴重,需要引起特區政府及各個公共部門的高度重視。
廉政公署在處理申訴個案時發現,公共部門在購買服務時將具有連續性的服務購置合同「斬件」,以規避公開競投或簽訂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或者不依法進行詢價程序,藉似是而非的理由將服務直接判給的問題比較突出。
報告指出,雖然大部分公共部門在進行採購時將服務直接判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節省時間,但是提高行政效率不能以違反「合法性原則」為代價。削弱採購程序的公開性及透明度,不僅使行政當局難以用合理的價格選擇優質的服務,而且會增加發生貪污濫權的風險。
廉政公署認為,現行的公共服務採購制度已經嚴重滯後,行政當局需因應社會發展的現實狀況,盡快對第122/84/M號法令及其配套法規作出調整,在簡化公共採購程序的同時,強化相應的監督及核查機制。
廉政公署還發現,部分公共部門在以開考方式招聘人員時,典試委員會對法律規定認識不清,對投考條件把關不嚴,導致開考過程出現瑕疵,影響招聘程序的公正性。廉政公署希望將來負責統一管理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考試的各用人部門能夠嚴格依法辦事,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好招聘工作。
廉政公署在2016年參與了特區政府有關《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工作,在總結過往打擊賄選的執法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若干修法建議。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法案於2016年年底獲立法會細則性審議和通過,為預防、遏止、打擊賄選及其他選舉不法行為提供了更為有效的法律依據和手段。
張永春在報告中表示,面對2017年立法會選舉,作為打擊賄選的執法部門,廉政公署必將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限,以一視同仁、有案必查、絕不姑息的執法態度,堅決打擊賄選及其他不法行為,維護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
報告總結了2016年廉政公署在反貪、行政申訴、宣傳教育、對外交流與培訓等方面的工作情況,同時還收錄了廉政公署偵辦處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及行政申訴個案的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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