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第三常會正審議《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法案中最引起社會討論及爭議的是居留許可持有人若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工作等,即使不在澳留宿、也可符合在澳常住(居住)的定義(日後是否能獲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的重要審批條件)。筆者認為吸引優秀人才、專才來澳,最重要是合法及方便的工作權,而非居留權。只要給足夠的方便予來澳工作的外地人才、專才,他們來澳的工作意願將會增加,是否獲得澳門的永久居民身份不是重點!
足夠的方便予外地人才專才來澳 大大增加外地人才專才來澳意願
澳門地方不大,人口不多(約七十萬),產業相對單一(唯博彩業較具競爭力),歷屆澳門特區政府都希望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經過二十年的努力,大家對成果心裡有數。本屆政府遇上COVID-19,經濟適度多元再度提上日程,澳府明白要發展不同產業,人才、專才不可缺少;因此,澳府建議制定《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增加吸引人才、專才來澳工作的意願,協助澳門發展不同產業。
法案大部份內容沒有問題,但當中最引起社會關注及爭議的是居留許可持有人若頻繁及有規律來澳就學、工作等,即使不在澳留宿、也可符合在澳常住的定義(日後是否能獲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的重要審批條件)。社會上對此有正反意見,正方意見認為可提升吸引人才、專才來澳的力度,因為法律容許他們不須在澳門「長住」;反方意見則認為,若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在澳門「長住」,為什麼要給予他們澳門永久居民身份?
筆者認為澳府須首先定出希望發展那些產業,並須清楚澳門的人力資源市場能否提供足夠的人才、專才發展上述產業?若欠缺發展上述產業的人才、專才,就須定出澳門需要的「人才、專才」清單。有了清單後,澳府就可以制定配套(包括立法手段),推出相關措施等吸引人才、專才來澳。若甲是清單內的人才、專才,澳府可為甲提供「一條龍」的服務,只要甲能提供合法及充足的文件給予澳府審批,筆者建議澳府可給甲「43」的工作權,即甲可以在澳門首先工作4年,工作4年後再申請續期,若成功,甲可以在澳門再工作3年。
上述安排是為了給足夠的方便予甲,不用甲每年為工作權續期,大大減低甲的成本(澳府的行政成本亦會減少),亦可顯示澳府的誠意。只要是澳門需要的人才、專才,澳府將給予最大的方便。甲在澳門工作期間,可以自由選擇在澳門或其他地方居住,此是甲的自由,筆者認為不須為此定出過多的規定。筆者認為外地人才、專才來澳,吸引他們的是高薪優職,合法及方便的工作權等,是否可以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不是最大的誘因!因此,只要澳府提供合法及方便的工作權予外地人才、專才,已可大大提高吸引他們來澳工作的力度。
筆者要強調的是,上述「43」是工作權,不是「居留權」,甲在澳門工作7年後不能保證甲一定可以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7年後,甲可以申請成為澳門永久居民,但須提供更多合法及充足資料及文件予澳府審批,筆者認為審批的條件應包括甲在澳是否有住所(租住或購買合約)、稅單(職業稅等)、配偶及子女的住所(租住或購買合約)、配偶的工作證明、子女就讀證明等資料及文件。永久居民身份不同於工作權,若甲希望成為澳門永久居民,理所當然要證明他/她是以澳門為家,澳門社會亦會接受及認可上述要求。
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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