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築法法案出台 不強制檢樓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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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1-01-11 11:59
更新: 2021-01-13 10:23

澳立會去年12月已一般性通過《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下稱「法案」),現於立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作細則性討論。今屆立會的任期只餘半年多,法案是否可在任期屆滿前通過成為法律,是未知之數。法案中有兩點須社會深入討論及尋找社會共識:第一是地基及主體結構保證期是10年,是否「太短」?第二,法案列明大廈業主有責任保養維修大廈,但非強制。地基及主體結構的保證期只有10年,社會要討論。不強制業主定期保養維修大廈,如何保障大廈及市民安全?

大廈主體結構保證期10年「太短」 不強制業主驗樓法律將「失效」

參考鄰近地區對建築物結構的保固/保證規定:台灣,如梁柱、樓梯等是15年,香港,香港房委會為居屋在10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期內,負責其維修工作。現在澳府建議10年的保證期,按理說,可以將保證年期延至15年,給予消費者(澳門市民)更高的保障。須知買一個住宅單位,可能是一位市民一生中「最重要」的決定,現在各建築物料的有效期大多是50年,甚至上百年,建築商的「責任」只是15年不為過。

另外,法案建議法律不適用於公共工程,為什麼?莫非公共工程會用更高的標準,如公屋的主體結構保證期是20年?若不是,為什麼公共工程不須遵守法律?若豁免公共工程,只會給予人們政府工程「質量差」的觀感,如何鼓勵人們購買經屋?此外,筆者認為除建築商要負責任外,簽署認可工程的建築師、工程師等也須負責,若最終主體結構保證期是15年,上述專業人士的法律責任期也須為15年,和建築商看齊。有權有責,建築師、工程師地位高,薪資厚,他們負責興建樓宇,同時有監督責任,他們簽署了文件,代表他們認可樓宇安全。樓宇安全,市民安全,社會安定,建築師、工程師有責!

法案給予澳府權力對危樓的業主作出強制維修要求,若業主不從,澳府可先行維修,再向業主追收有關費用。上述條款沒有人會反對,但筆者認為若樓宇已有一定歷史,大廈業主有責任保養維修大廈的公共地方,以保障大廈及市民(包括業主自己)的安全。參考香港的做法,凡30年及以上樓齡的樓宇都須參加強制驗樓計劃,10年及以上的樓宇都須參加強制驗窗計劃,澳府可詳細研究當中的內容,找出適合澳門實際情況的內容,然後「借用」。

樓齡逾10年及30年的澳門樓宇以千/百計,法案可訂立一年的「暫緩期」,即法律生效一年後,樓齡逾10年及30年的澳門樓宇才須進行強制驗窗及驗樓計劃,給予市場及大廈業主充足時間準備。一年後,若大廈業主不履行法定責任,澳府會先行為符合條件的樓宇驗窗及驗樓,完成工程後再向大廈各業主追收費用。若有個別業主不支付費用,可在其單位於物業登記局內登記相關費用,業主須支付相關費用後才能出售單位,俗稱「釘契」。當然,上述所有措施須在法律內清楚列明,清楚列出澳府及業主的責任。

法律若不強制業主對樓齡高的樓宇驗窗及驗樓,筆者相信自願執行法律的業主少之又少,立了法等於沒有立法!只有法律是強制性的,業主才會行動。不然,若未來發生窗戶跌下或樓宇倒塌造成人命傷亡,屆時社會就會批評澳府為什麼不一早立法強制驗窗及驗樓,澳府屆時將會自食其果。

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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