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七罪罪成囚兩年准許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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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2020-10-13 11:47
更新: 2020-10-14 10:38

初級法院日前裁定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違反保密罪和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名成立,其餘的犯罪集團罪、清洗黑錢罪和受賄罪不成立。合議庭稱,張祖榮沒有悔意,身為貿促局主席理應嚴格遵守法律,為下屬樹立良好榜樣,反而知法犯法,法庭考慮到案件嚴重性,張祖榮在案中的參與度,以及對社會負面影響等,數罪併罰,判處兩年徒刑,不得緩刑。第二被告前貿促局投資經理甄溢全協助參與製作部分個案的虛假文件,被裁定觸犯7項偽造文件罪罪成,每項判處3年徒刑,數罪併罰,判監4年。第三被告前貿促局執行委員吳愛華被裁定1項濫用職權罪和2項違反保密罪罪成,判監1年9個月。案中主腦商人吳國壽被判15年徒刑,其妻伍淑華判12年,張祖榮的妻子葉安琪、女兒張倩雯與情人曾春梅脫罪。

投資移民案共有二十六名被告

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涉嫌受賄的案件日前宣判。這宗案件因多名被告缺席,初級法院曾兩度押後庭審,6月11日開審,8月11日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中共有26名被告,第一被告張祖榮,第二被告前貿促局投資經理甄溢全和第三被告前貿促局行政管委會執行委員吳愛華。張祖榮被控收受利益,向案中第四被告,商人吳國壽提供貿促局內部資訊,方便吳國壽協助他人以投資方式申請移居本澳。張祖榮共被控18項罪名,分別涉嫌1項犯罪集團罪、4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1項違反保密罪、3項濫用職權罪、6項清洗黑錢罪和3項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其中違反保密罪和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名成立,濫用職權罪則改判違反保密罪成,其餘的犯罪集團罪、清洗黑錢罪和受賄罪不成立。

合議庭主席梁鳳明稱,張祖榮在審訊期間一直保持沈默,沒有悔意,身為貿促局主席理應嚴格遵守法律,為下屬樹立良好榜樣,但他反而知法犯法,利用職務之便取得內部機密資料,並提供予他人。法庭考慮到案件嚴重性,張祖榮在案中的參與度,以及對社會負面影響等,數罪併罰,判處2年徒刑。梁鳳明稱,雖然張祖榮涉嫌受賄一事並無足夠證據定罪,但不代表沒有做過有關行為,有沒有做過他自己清楚。等候判決轉為確定期間,考慮到張祖榮相關犯罪刑幅不超過3年,不符合繼續羈押強制措施,立即釋放。期間對張祖榮採用提供身分資料和居所書錄,以及須於10天內提供擔保金10萬元。

法官批評吳愛華沒悔意態度差

另外,甄溢全被控多項偽造文件罪成,吳愛華 1項濫用職權罪和2項違反保密罪罪成。吳愛華涉及的兩個臨時居留個案,法庭分別證實吳愛華在申請人沒授權下,將對審批的不利因素和有利的具體資料,透過第六被告余淑華透露給吳國壽;在朋友要求下,透露貿促局的內部機密資料,並違反當局做法,替申請預先評估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及提供建議。梁鳳鳴批評,吳愛華沒悔意、認罪態度差,身為領導,應樹立良好榜樣,卻利用職務之便犯罪,嚴重影響市民對政府及公務員的形象,決定判她入獄1年9個月實際徒刑。

甄溢全涉及的16項偽造文件罪改判為7項偽造文件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項判處3年徒刑。數罪併罰,合共判處4年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梁鳳鳴指他身為法律範疇主管人員,應該更加清楚法律規定及要在其他工作人員面前樹立榜樣,批評他嚴重破壞社會、市民對政府及公務員的形象,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安寧。梁鳳明認為,2人沒有悔意和沒有認罪,身為貿促局領導,沒有做好榜樣,導致投資者勾結犯罪集團作出移民申請,認為貿促局在2人領導時出現極大問題,因此需判處實際徒刑。

主腦商人吳國壽夫妻被重判

第四被告吳國壽、第五被告伍淑華、第六被告余淑華、第七被告楊淑津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犯罪集團罪及多項偽造文件罪。量刑上,吳國壽判15年(與另案競合後判18年);其妻伍淑華判12年,下線余淑華、楊淑津分別判8年半和7年半。至於多名涉不法申請移民的被告,分別判囚2年9個月至5年,數人罪名不成立,包捨張祖榮妻子葉安琪和女兒張倩雯。

梁鳳明總結多個涉案公司協助辦理投資移民申請的個案時指出,主腦吳國壽與妻子伍淑華協助他人以虛假資料、虛假招聘、虛假投資申請來澳居留。當中吳國壽是策劃者,負責招攬辦理移民客戶,伍淑華則是擔任財務總管,余淑華、楊淑津擔當有關集團下線,負責執行者、協助者及聯絡人。梁鳳明指出,雖然第一被告張祖榮有向吳國壽的團伙提供部分個案資料,但未有證據證明張祖榮有參與犯罪集團,第二被告甄溢全亦有協助有參與製作部分個案的虛假文件,但無足夠證據他構成犯罪集團。

張祖榮妻子女兒情人脫罪

另外,法庭從多方面資料證明到第十被告曾春梅是張祖榮的情人,並替張祖榮處理內地租約財產事宜,但據她與嫌犯吳國壽的轉帳紀錄,不能排除存在債務關係,法庭對吳國壽透過曾春梅轉帳予張祖榮的不法利益存在疑問。梁鳳明指出,在行賄和受賄上,案中主腦吳國壽涉安排張祖榮的妻子第八被告葉安琪、女兒第九被告張倩雯在涉案公司工作。但沒有證據顯示葉安琪只是涉案公司的掛名員工,張倩雯亦只是高於另一職員的薪金,以及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張倩雯取得涉案公司股權。認為兩人在涉案公司工作,不能構成吳國壽以支付薪金為由,持續向張祖榮提供不法利益。

而葉安琪被控的財產資料不正確罪,法庭指未能證明相關的至少五十萬港元及兩手錶來源於不法所得,但張祖榮在2014及2015年的兩次申報均沒有提及相關財產,故該事實獲證。而由於張祖榮當時已知款項及手錶存在,葉安琪已沒有合作義務,葉安琪因此脫罪。被判無罪的還有第十一被告陳宏鑫、第十三被告林輝康、第十四被告姚美莉和第二十六被告唐章堅,他們被指控觸犯的所有犯罪全部罪名不成立。第二十三被告鄺梨花、第二十四被告李志耀和第二十五被告伍劍華則各被判處2年6個月至3年徒刑,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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