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撰寫文章需要,筆者有時會看特區政府公報,在尋找所需資料之餘,看到政府委任某人擔任局長一職,發覺部份局長的委任期只有一年,令筆者費解。局長作為政府局級部門之首,是領導職程職位,但任期只有短短一年,而更「有趣」的是,不是每位局長都是一年任期,有一些是兩年,另外一些是三年。為什麼會這樣?特首,主要官員的任期是五年,縱然局長不是特區政府的最高級官員,任期不能和主要官員「看齊」,但任期只有一年,該局長又如何在一年內有效開展其工作?一年任期是否又代表其他原因?
局級領導委任期宜兩年至三年
局長作為特區政府部門的中層骨幹領導,是負責執行及推動政府政策的負責人,雖然制定政策及決策權都在特首及主要官員手中,但局長若沒有充足時間執行及推動政府政策,政府的政策就會變得被動,好的政策最終有可能變成不好的政策。若局長職位的任期只有一年,不論誰人擔任,他/她的心情當然不會太好。政府選擇某人出任局長,按道理,事前一定知道及相信此人的工作及領導能力足以勝任,才會委任此人出任局長。若不相信此人的能力,也不會委任他/她出任局長。因此,合理的委任期應該是兩年至三年,一年的委任期有「不信任」的味道。
兩年至三年的委任期,局長就可以有足夠的時間開展其工作,好好執行及推動政府政策。退一步來說,若此人出任局長後犯錯或能力不足,政府可以隨時更換局長人選,決定權在政府手中,兩年至三年的委任期是對當事人基本的尊重。另外一點是,若只是一年的任期,大家要明白當中涉及的各項行政工作。假設局長甲的任期由2020年5月18日起生效,委任期一年,其委任會在2021年5月17日屆滿,代表在2020年12月左右,就需要開始進行以下工作,包括特首及司長「開始」討論甲是否勝任局長一職。若勝任,就要開始撰寫建議書(甲獲得續任)等工作。若不勝任,就要開始另覓人選出任局長、和可能的人選見面、再作最後決定。有了最終人選,當然亦要撰寫建議書建議委任他/她出任局長。
上述工作包括各項文書、行政等工作,投入的時間亦是成本,約每六個月就要「重複」一次,但大家要知道,現在不是只有一位局長的任期是一年,數量是10個、20個以上。大家可想想當中涉及大量文書、行政等工作,而重要的是上述大量文書、行政等工作是不需要的。甲出任局長半年後,就以半年時間來評核甲的工作表現,對甲公平嗎?委任期若是兩年,代表甲起碼有一年半時間展示及表現其工作及領導能力,屆時再評核其表現,對雙方都是公平及有效的做法,而當中更可省去每半年「重複」又「重複」的不必要文書、行政等工作。對局長的委任期,特區政府應逐步改為兩年至三年,對開展政府工作將有相當的正面作用。
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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