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訊】香港特別行政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2月22日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監禁20個月,即時收監。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表示,量刑起點是30個月,由於曾蔭權品格良好及對社會作出貢獻等原因,減刑10個月。
曾蔭權2月17日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指他擔任行政長官期間,處理三項有關雄濤廣播牌照申請時未及時申報和披露有關個人利益事項。
曾蔭權共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關於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陪審團2月17日以8比1裁定其中一項罪名成立,另一項則一致裁定不成立。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未能達至裁決。法官陳慶偉22日表示,暫定9月進行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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