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018號法律》「禁足令」已於2019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禁足令」禁止工作於娛樂場內的部份員工(例如莊荷、清潔、保安、監察等)在非工作時候進入娛樂場,政府美其名是為了「保護」上述員工,不希望上述員工成為病態賭徒,因此禁止他們在工餘時進入娛樂場。政府為了「保護」未滿21歲的成年人(年滿18歲,但未足21歲),立法禁止他們在娛樂場內工作,不希望他們「過早」接觸博彩業,但實際只是違反《基本法》第35條,剝奪《基本法》給予澳門市民選擇工作的自由。政府現在「再接再厲」剝奪《基本法》給予澳門成年人人身自由的權利,政府帶頭不守法,只會削弱澳門作為法治社會的基礎。
基本權利自由不容剝奪 政府應保障而非任意取消
繼《第10/2012號法律》禁止未滿21歲的成年人於娛樂場內工作後,政府表示為了「保護」於娛樂場內工作的員工,避免他們成為病態賭徒,推出「禁足令」禁止娛樂場的部份員工在非工作時候進入娛樂場。在法治社會,若有足夠的證據及客觀事實支持,法庭是可以禁止某些人進入某些場所,或禁止某些人接觸特定人士等。就以香港為例,近期法庭已經根據法律禁止若干人士在某些時間進入某區、禁止若干人士進入商場等。法庭是根據每宗案件的內容及情況而判斷是否執行「禁制令」,是禁止某些人而非禁止大部份香港人做某些事,清清楚楚,社會上下會接受法庭的判決。
反觀,澳門政府的理據是,在娛樂場內工作的員工,部份須要長期「接觸」賭博活動,上述員工較一般人更容易成為病態賭徒,因此,為了「保護」他們,他們只可以在工作時進入娛樂場,非工作時則不能進入娛樂場。首先,「禁足令」只是針對莊荷、清潔、保安、監察等員工,某程度是政府「標籤」上述員工是「高危一族」,但其他員工如娛樂場內的餐廳員工、高層員工則不用遵守「禁足令」,是否自相矛盾?既然政府認定在娛樂場內工作較易成為病態賭徒,正常邏輯是禁止娛樂場內的所有員工在非工作時進入娛樂場,才能有效控制或減少病態賭徒的問題,現在只是針對部份職位,只會分化員工,是自相矛盾的做法。
現時每間博企已有政策,禁止其員工進入其工作的娛樂場內進行賭博,但員工到其他博企的娛樂場進行賭博,博企不能亦不可禁止。博企不是法庭,博企只能規範其員工在自己公司的行為,員工的工餘時間完全是其私人行為,員工的權益及自由得到法律的保障,博企也不能干涉。為什麼政府就可以?
早在澳葡時代,社會已認為賭博非好事,但澳門小,「迫於無奈」只能選擇博彩業作為澳門經濟的主力。澳葡政府為了回應社會訴求,因此禁止公務員進入娛樂場(年初一至三除外)賭博,並認為此舉對公務員、對社會、對政府都是好事。到了現在,特區政府仍然認為賭博非好事,因此推行「禁足令」,但用上述邏輯,公務員不會經常接觸賭博活動,為什麼公務員就不能進入娛樂場?公務員進入娛樂場賭博,是其個人決定,他可以做或不做,但政府不能代他決定,任意剝奪《基本法》給予澳門成年人人身自由的權利,政府帶頭不守法,只會削弱澳門作為法治社會的基礎。
梁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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